
【法】 secondary rule
【计】 minor
regulation; rule; formulae; order; rope
【计】 rule
【化】 regulation; rule
【医】 regulation; rule
【经】 propriety; regulations; rule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中,"次要规则"(Secondary Rules)是法理学中与"主要规则"(Primary Rules)相对应的基础性概念,由法哲学家H.L.A. Hart在其著作《法律的概念》中系统阐述。该术语指代规范法律体系运行机制的程序性规则,具体包含三个核心功能:
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 通过确立标准来识别哪些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宪法条款或立法程序。牛津大学法学院的权威解读指出,这相当于法律体系的"终极规范"(ultimate rule)[参考:牛津法律研究期刊]。
变更规则(Rules of Change) 授权特定主体修改法律制度,如立法机关的修法权或合同当事人的缔约权。剑桥法律辞典将其定义为"动态法律体系的运作基础"[参考:剑桥法律术语数据库]。
裁判规则(Rules of Adjudication) 设立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权配置,包括法院管辖权规则和证据采纳标准。美国法律学会(ALI)在《法律重述》中将此类规则归类为"制度性规范"[参考:美国法律学会官网]。
该理论体系现已被纳入《元照英美法词典》第5版"Secondary Rules"词条,定义为"规定主要规则如何制定、识别、修改和废止的规则"。在比较法研究中,世界银行《全球法律体系报告》指出,该概念已成为分析现代法治国家制度架构的重要工具[参考:世界银行法律指标项目]。
次要规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由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H.L.A. Hart)提出,与主要规则共同构成法律规则体系。以下是详细解释:
次要规则是“关于规则的规则”,其核心功能在于授予权力,而非直接设定义务。它通过赋予法律体系动态调整能力,辅助主要规则发挥作用。
根据哈特的理论,次要规则分为三类:
哈特认为,次要规则是法律体系区别于原始社会规则的核心特征。一个法律制度需满足两个条件:主要规则被普遍遵守,次要规则被官员接受并作为行为准则。
次要规则是法律体系中的授权性规则,通过改变、承认和审判三类规则,确保主要规则的有效性和适应性。这一概念深刻揭示了法律规范的结构与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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