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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正在途中的貨物英文解釋翻譯、出售正在途中的貨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selling on floating terms

分詞翻譯:

出售的英語翻譯:

sell
【經】 bring to market; for sale; place on the market; put on the market; sale
selling; vend

正的英語翻譯:

correctitude; just; positive; principal
【計】 POS
【化】 nor-; ortho-
【醫】 iusto; nor-; o-; ortho-

在途的英語翻譯:

【經】 on passage

中的英語翻譯:

be hit by; fit exactly; hit; suffer
【計】 medium
【化】 meso-
【醫】 coup; stroke

貨物的英語翻譯:

bale; cargo; goods; invoice; ware
【經】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bale; commodity; gear; good;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專業解析

在國際貿易與法律語境下,"出售正在途中的貨物"(英文對應術語:Sale of Goods in Transit)特指賣方将尚在運輸途中的貨物所有權轉移給買方的交易行為。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運輸狀态的法律認定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68條,貨物風險自交付第一承運人時轉移,但當事人可通過約定修改風險承擔時點。此時提單(Bill of Lading)作為物權憑證,其背書轉讓即構成法律上的交付。

  2. 單據交易本質

    該交易模式依托于《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确立的"單據交易原則",買方憑海運提單、保險單等運輸單據完成貨款支付,實際貨物可能仍在海運集裝箱中運輸。

  3. 風險劃分标準

    根據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CIF和CFR術語下賣方需承擔貨物裝船前的風險,而FOB術語下風險自貨物越過船舷轉移,這直接影響在途貨物的可交易狀态判定。

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floating sale",強調貨物在海上運輸期間已完成所有權轉移的法律特性。中國《海商法》第79條則通過"指示提單"制度确認這種交易的法律效力。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出售正在途中的貨物”(即“路貨買賣”或“在途貨物買賣”),其定義和法律規則可綜合以下信息解釋:

一、定義與特點

  1. 基本概念
    指出賣方将已交付承運人運輸、尚未到達目的地的貨物轉賣給其他買方的行為。常見于國際貿易中,例如CIF條件下買方憑單證轉賣貨物。

  2. 核心特點

    • 憑單據交易:買賣雙方僅通過運輸單據判斷貨物狀況,無法實際檢驗;
    • 風險轉移特殊:貨物在運輸途中脫離賣方實際控制,風險規則不同于普通貨物買賣;
    • 保險關聯性:賣方通常已投保,買方可通過保險單索賠。

二、風險轉移規則

  1. 一般原則

    • 中國《民法典》第606條: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方承擔,除非另有約定;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8條:默認風險從訂立合同時轉移,但若需追溯至貨物交付承運人時,則以交付時為準。
  2. 例外情形
    若賣方明知貨物已毀損或滅失卻隱瞞,則風險仍由賣方承擔。


三、實際應用示例


四、法律依據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民法典》第606條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8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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