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wer of punishment; punitive power
懲罰權(Punitive Authority)是法律體系中特定主體依法對違規行為實施制裁的法定權力。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常對應"right to punish"或"punitive power",其核心包含三層要素:
權力來源法定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條,國家行使刑罰權屬于公權力範疇,必須通過立法程式确立。國際法層面,《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授權安理會對威脅國際和平行為實施制裁。
行使主體限定性
包括司法機關(法院)、行政機關(市場監管總局)及國際組織(國際刑事法院)。中國《行政處罰法》第15-20條明确劃定了不同行政機關的處罰權限。
實施目的雙重性
既包含報應性懲罰(retributive punishment)也包含預防性震懾(deterrent effect),該原則在英美法系判例R v Blake 中确立,并被《元照英美法詞典》收錄為基本法理。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美國《聯邦量刑指南》與中國《刑法》第61條均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但程式啟動機制存在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本質差異。世界銀行《全球治理指标》顯示,懲罰權行使透明度直接影響法治指數評分。
“懲罰權”在不同領域和語境中有不同含義,主要可分為教育懲戒權和刑罰權兩類。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指教師或學校在教育活動中有權對學生的違規行為實施適度懲罰,以糾正其錯誤、維護教學秩序。
特點:
争議:部分家長擔憂懲戒權可能被濫用,需在保護學生心理健康與教育管理間平衡。
定義:國家基于統治權,依法對犯罪人實施刑罰懲罰的權力。
特征:
限制:僅針對犯罪人本人行使,若犯罪人死亡則刑罰權消滅。
維度 | 教育懲戒權 | 刑罰權 |
---|---|---|
行使主體 | 教師、學校 | 國家司法機關 |
適用對象 | 學生(教育階段) | 犯罪人 |
法律性質 | 教育管理措施 | 刑事處罰 |
強制程度 | 輕度(如批評、公益服務) | 重度(如監禁、罰金) |
懲罰權的核心是“通過強制手段糾正行為”,但需根據場景嚴格區分其性質與邊界。教育懲戒權側重引導與規範,刑罰權則體現國家暴力機器的威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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