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wer of punishment; punitive power
惩罚权(Punitive Authority)是法律体系中特定主体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制裁的法定权力。该概念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常对应"right to punish"或"punitive power",其核心包含三层要素:
权力来源法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国家行使刑罚权属于公权力范畴,必须通过立法程序确立。国际法层面,《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安理会对威胁国际和平行为实施制裁。
行使主体限定性
包括司法机关(法院)、行政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及国际组织(国际刑事法院)。中国《行政处罚法》第15-20条明确划定了不同行政机关的处罚权限。
实施目的双重性
既包含报应性惩罚(retributive punishment)也包含预防性震慑(deterrent effect),该原则在英美法系判例R v Blake 中确立,并被《元照英美法词典》收录为基本法理。
国际比较法视角下,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与中国《刑法》第61条均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但程序启动机制存在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本质差异。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标》显示,惩罚权行使透明度直接影响法治指数评分。
“惩罚权”在不同领域和语境中有不同含义,主要可分为教育惩戒权和刑罚权两类。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指教师或学校在教育活动中有权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实施适度惩罚,以纠正其错误、维护教学秩序。
特点:
争议:部分家长担忧惩戒权可能被滥用,需在保护学生心理健康与教育管理间平衡。
定义:国家基于统治权,依法对犯罪人实施刑罚惩罚的权力。
特征:
限制:仅针对犯罪人本人行使,若犯罪人死亡则刑罚权消灭。
维度 | 教育惩戒权 | 刑罚权 |
---|---|---|
行使主体 | 教师、学校 | 国家司法机关 |
适用对象 | 学生(教育阶段) | 犯罪人 |
法律性质 | 教育管理措施 | 刑事处罚 |
强制程度 | 轻度(如批评、公益服务) | 重度(如监禁、罚金) |
惩罚权的核心是“通过强制手段纠正行为”,但需根据场景严格区分其性质与边界。教育惩戒权侧重引导与规范,刑罚权则体现国家暴力机器的威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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