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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英文解釋翻譯、船舶抵押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ship mortgage

分詞翻譯:

船舶的英語翻譯:

shipping; watercraft
【經】 ship

抵押的英語翻譯: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專業解析

船舶抵押(Ship Mortgage)是指船舶所有人(抵押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将其擁有的船舶作為抵押物向債權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法律行為。若債務到期未清償,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船舶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詳細解析其核心要素: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特征

  1. 擔保物權性質

    船舶抵押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的船舶擔保物權(Maritime Lien),賦予抵押權人對船舶的優先受償權。區别于一般動産抵押,船舶抵押需經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海商法》第13條)。

    英文對照: Ship Mortgage - A statutory maritime lien created by registration, granting the mortgagee priority in debt recovery from the vessel's value.

  2. 标的物範圍

    抵押物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屬具(如錨鍊、救生艇),但不涵蓋運費、保險賠償等衍生權益(《海商法》第9條)。

    英文對照: Collateral scope - Encompasses the vessel and its appurtenances, excluding freight or insurance proceeds.


二、操作流程與登記要件

  1. 設立條件

    • 抵押人需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證書。
    • 雙方籤訂書面抵押合同,明确債務金額、利率、清償期限等條款。
    • 強制登記制度:在中國海事局辦理抵押登記(《船舶登記條例》第20條),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英文對照: Perfection - Requires written contract and mandatory registration with maritime authorities to establish priority against third parties.

  2. 國際公約適用

    跨境船舶抵押常適用《國際船舶登記公約》(1986年)或《海事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1993年),确保跨國債權效力。

    英文對照: International compliance - Governed by conventions like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


三、風險與優先權規則

  1. 清償順位

    船舶抵押權的受償順序次于船舶優先權(如船員工資、港口規費),但優先于一般債權(《海商法》第25條)。

    英文對照: Priority hierarchy - Ranks below statutory maritime liens (e.g., crew wages), but above unsecured creditors.

  2. 風險特殊性

    船舶作為移動資産,存在滅失、扣押等風險。抵押權人可通過投保船舶抵押權人利益保險(Mortgagee’s Interest Insurance, MII)轉移風險。

    英文對照: Risk mitigation - Mortgagees often require MII policies to cover vessel loss or detention risks.


權威參考來源

  1. 法律依據
  2. 國際公約
  3. 行業實踐
    • 勞氏日報(Lloyd's List)船舶金融指南 Lloyd's List
    •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标準抵押合同 BIMCO

總結定義

船舶抵押(Ship Mortgage)是以船舶為擔保物的特殊抵押制度,其效力依賴法定登記,受償順位受海商法及國際公約約束,核心功能在于保障航運融資安全。

網絡擴展解釋

船舶抵押是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在航運業中發揮關鍵作用。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一、定義

船舶抵押是指債務人(抵押人)将船舶作為債務擔保,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向債權人(抵押權人)提供抵押。若債務人違約,債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船舶,并優先從所得價款中受償。

二、法律設立要求

  1. 書面合同:抵押雙方必須籤訂書面協議。
  2. 登記對抗:需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未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如其他債權人或買受人)。
    注:登記是“對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即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即成立,但登記後才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核心特點

  1. 擔保性:依附于主債權,主債權無效則抵押權無效。
  2. 優先受償:抵押權人受償順序次于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但優于普通債權。
  3. 不轉移占有:抵押期間船舶仍由抵押人控制,可正常運營。
  4. 不可分性:船舶整體擔保全部債權,即使船舶部分滅失或債權分割,抵押權仍覆蓋剩餘部分。

四、作用與意義

五、實現方式

當債務人違約時,抵押權人可:

  1. 協議折價取得船舶所有權;
  2. 拍賣或變賣船舶,優先受償。

通過上述機制,船舶抵押平衡了融資需求與債權保障,成為航運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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