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ien on accessories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adjunct; annex; appurtenance; attachment; subordinate; tag; tailpiece
【醫】 tag
【經】 appurtenance; belongings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對附屬物的留置權”指債權人基于法定或合同約定,在債務未清償時對附屬物實施合法占有的擔保權利。其核心概念可拆解為以下三部分:
1. 附屬物的法律定義
附屬物(appurtenance)指依附于主物且失去獨立經濟價值的物品,例如建築物中的固定裝置(fixtures)、機械設備配套零件等。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附屬物需滿足“永久性依附”與“功能關聯性”雙重标準。
2. 留置權的行使邊界
留置權(lien)的成立需滿足三個要件:合法占有标的物、債權與标的物存在直接關聯、債務履行期屆滿未獲清償。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章規定,當附屬物屬于債務人所有且屬于擔保協議覆蓋範圍時,債權人可行使留置權,但不得損害善意第三方的既有權益。
3. 優先權與處置程式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456條,留置權人對附屬物的處置需遵循協議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法定程式。其受償順序優先于普通債權,但劣後于已登記的抵押權。典型案例顯示,法院在判斷附屬物留置權有效性時,會重點審查标的物與主債權的關聯程度(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2)民終字第143號判決。
“對附屬物的留置權”屬于留置權的一種具體適用情形,指債權人基于合法占有的主物及其附屬動産,在債務未清償時依法留置這些財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適用條件及限制等方面展開解釋:
核心定義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當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包括主物及附屬物),并就該動産折價、拍賣或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
附屬物的範圍
附屬物通常指與主物配套使用或從屬于主物的動産,例如設備的配件、維修工具等。債權人需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合法占有主物及其附屬物。
基礎條件
對附屬物的特殊要求
效力體現
行使限制
例如,修理廠為車主維修汽車(主物)時,若車主未支付費用,修理廠可留置汽車及隨車工具(附屬物)。若修理費用為1萬元,而工具價值2萬元,修理廠僅能留置相當于1萬元的工具,其餘應返還車主。
“對附屬物的留置權”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并在行使時注意比例原則,避免過度損害債務人權益。具體案例可結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釋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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