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ocal law theory
district; region; terrain; zone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doctrine; Lysenkoism; theory
【醫】 doctrine; theory
地域法學說(Doctrine of Territoriality)是國際法與國内法交叉領域的核心概念,指法律規範原則上僅在其制定國家或地區的領土範圍内産生效力。該學說強調法律的空間適用範圍,例如中國《刑法》第6條明确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這體現了屬地管轄原則的典型應用。
在法律英語中,"territorial principle"常與"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域外管轄)形成對照。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該原則指國家對其領土内的人、財産和事件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的基礎。世界貿易組織争端解決機構在2021年"美國—鋼鋁關稅案"中,就援引地域性原則審查成員國的貿易措施合法性。
該學說在數字時代面臨新挑戰,如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确立的"市場地原則",将地域管轄擴展至境外數據處理行為。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也細化了地域管轄的例外情形。
權威文獻可參考:
地域法學說(Local Law Theory),又稱本地法說,是國際私法領域中的重要理論之一,主要探讨涉外法律沖突的解決方式。以下從定義、理論核心及影響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地域法學說由美國法學家沃爾特·惠勒·庫克(Walter Wheeler Cook)于1942年在《沖突法的邏輯學與法律基礎》中提出。其核心觀點是:法院在處理涉外案件時,雖然可能參考外國法,但實際適用的仍是本地法(即法院地法)。該學說強調法律的地域性,認為外國法需經本地法“轉化”後才能適用。
地域法學說揭示了法律適用的地域性本質,為現代沖突法理論提供了重要參考。其英文表述為“Local Law Theory”,相關研究可進一步查閱庫克的原著或國際私法領域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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