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mployee-employer relations; industrial relations; labor relation
勞資關系(Labor Relations)指雇主與雇員在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生産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概念在英語語境中對應"industrial relations"或"employment relations",強調通過協商機制平衡雙方利益。
從法律框架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權利",确立了勞資關系的基本準則。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網的政策解讀明确指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需依托集體協商制度(http://www.mohrss.gov.cn)。
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44號公約強調三方協商機制,要求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共同參與勞動政策制定(https://www.ilo.org)。劍橋詞典将"labor relations"定義為"雇主與工會或雇員之間的正式關系"(https://dictionary.cambridge.org)。
現代勞資關系包含四大要素: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薪酬福利體系、職業安全保障機制、争議解決程式。美國勞工統計局數據顯示,2023年采用正式勞資協議的企業,其員工留存率比行業平均水平高18%(https://www.bls.gov)。
勞資關系是勞動者(勞方)與用人單位或資本家(資方)之間基于勞動力交換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核心要點如下:
定義與法律基礎
勞資關系指勞方通過勞動契約向資方提供勞動力,資方支付相應報酬而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這種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約束,雙方需履行合同義務并享有法定權利,例如禁止雇傭童工等。
核心特征
現實表現與矛盾
當勞方訴求(如加薪、改善工作環境)未獲滿足時,可能導緻勞資關系緊張,表現為怠工、罷工等。現代企業管理中,勞資關系也屬于人力資源管理模塊,需通過協商機制(如工會談判)緩解沖突。
社會制度背景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勞資關系體現為資本與勞動力的商品化交換,勞動者雖有人身自由,但受制于經濟地位差異。不同社會體制可能通過法律調整這種關系的公平性,例如最低工資标準、集體合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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