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ress consent
【法】 clear declaration; clear expression
agree; consent; approve; assent; come into line; sanction; see; unanimity
【醫】 consent
【經】 agreed upon; assent; in favour of
明示同意(Express Consent)指當事人通過明确、直接的言語或書面形式作出的意願表示,是法律行為有效性的核心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該概念強調意思表示需具備"明示"特征,即通過語言、文字、數據電文等可直接識别的方式傳遞真實意圖。
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明确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必須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這裡的單獨同意即屬于明示同意的具體應用形式。英國《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 Article 4(11)将其定義為"通過聲明或明确肯定性動作作出的同意",如勾選同意框、籤署書面協議等具體行為。
國際法律實踐中,明示同意與默示同意形成明确區分标準。美國《電子簽名法案》15 U.S.C. §7001要求電子商務領域必須獲取用戶"肯定的同意",例如通過點擊"我同意"按鈕完成授權。牛津法律詞典特别指出,明示同意在合同法中構成要約承諾的必要形式要件,缺乏該要素可能導緻法律行為無效。
“明示同意”是一個法律和倫理學領域的重要概念,指通過明确、直接的方式表達自願授權或認可的意思表示。以下從定義、核心要素和應用場景三方面詳細解釋:
“明示”指通過語言(口頭或書面)、行為等外顯方式明确表達意圖,例如《左傳》中“明示百官”即公開宣告。
“同意”在倫理學中強調基于自由意志的肯定性意思表示,即對他人要求或建議的自主認可。
二者結合後,“明示同意”特指以顯著、明确的方式(如籤字确認、勾選同意框)作出的授權行為。
與“默示同意”的區别在于:前者需積極作為(如勾選同意),後者通過消極不作為(如不反對即視為同意)推定。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優先采用明示方式以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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