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ress recogni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範疇中,"明示承認"對應的英文表述為"express recognition",指通過正式聲明、條約或書面文件直接表明的承認行為,通常用于國際法領域。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特指國家或政府通過官方文書對另一政治實體法律地位作出的不含糊确認,區别于默示承認(tacit recognition)的間接确認方式。
中國外交部《國際法實踐白皮書》載明,明示承認須包含三個構成要件:明确的承認意向、符合國際法準則的承認對象、通過法定程式作出的官方表述。在外交實踐中,2018年外交部官網公布的《承認外國政府法律程式指引》特别指出,正式照會、雙邊條約籤署、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等均屬典型明示承認形式。
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數據庫顯示,該術語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條中的適用标準強調:承認方需使用符合國際慣例的規範表述,且行為本身不得違背《聯合國憲章》确立的基本原則。在2020年國際法院關于國家承認的咨詢意見中,法官援引該術語時特别說明其效力具有不可撤銷性特征。
根據國際法相關理論和實踐,明示承認的定義及特點可歸納如下:
明示承認是指既存國家或國際組織通過明确的語言文字直接表達對新國家、新政府或其他政治實體合法地位的認可。這種承認方式具有直接性和正式性,是國際法中最典型的承認形式。
明示承認具有完全法律效力,通常意味着承認國願與被承認方建立全面外交關系,并接受國際法相關權利義務的約束。其效力高于默示承認,且不可單方面撤銷。
(注:如需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進一步查閱國際法權威文獻或相關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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