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ed of sale
betray; exert to the utmost; sale; sell; show off
【經】 sale
agree; contract; deed; engrave
賣契(mài qì)指不動産買賣交易中确立産權轉移的法律文書,核心含義為賣方将标的物(如房屋、土地)所有權永久轉讓給買方,買方支付價金的契約。其英文對應術語為"Sale Deed" 或"Contract of Sale",區别于租賃或抵押契約。以下是詳細解析:
産權永久轉移
賣契的本質是物權轉讓憑證,籤署後賣方喪失标的物所有權,買方獲得完整處置權(如轉售、贈與)。清代律例規定“業憑契管”,強調賣契作為産權證明的效力。
英文釋義:A deed conveying absolute ownership from vendor to purchaser.
必備條款
需明确标的物信息(位置、面積)、交易價格、交割期限、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傳統賣契常包含“永不反悔”“任憑居住造作”等慣用語,表明無保留轉讓。
紅契與白契之分
英文對照:Red Deed (registered) vs. White Deed (private).
籤署流程
需賣方親筆籤押(畫押),中人(見證人)署名,部分朝代要求保人擔保。民國後逐步規範化,需雙方及證人籤字蓋章。
租契(Lease Deed) ≠ 賣契(Sale Deed)
抵押契(Mortgage Deed) ≠ 賣契(Sale Deed)
收錄明清賣契範本,解析條款結構。
規定“典賣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強化紅契效力。
定義現代不動産轉讓文書的要件(如granting clause)。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直接引用的網頁鍊接,本文依據權威典籍及法律詞典釋義撰寫,術語解釋與曆史制度描述均符合學術共識。)
“賣契”是傳統交易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憑證,具體解釋如下:
一、核心定義
指在出售田産、貨物等財物時,買賣雙方籤訂的書面契約。這種文書需載明标的物、價格、交割條件等信息,作為物權轉移的法律憑證(多見于明清至民國時期)。
二、曆史應用特征
三、現代轉化
當代已被《民法典》規定的标準合同文本所替代,但在民間借貸、古玩交易等場景中,仍存在類似契約文書的使用。其核心功能已轉化為現代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約定條款。
如需了解具體曆史契約格式或法律演變細節,可查閱《中國曆代契約粹編》等專業文獻。
暗紅色膠群藻不火層服務描述規範超聲診斷程式制導當之無愧單尖牙大氣排氣量大隱靜脈電動造模機東北貫衆放利者幹擾儀複位加入網絡截割氣炬鏡象體鱗翅類輪面媽咪腦刀尿糖過多期末存貨清醒性驚厥屈曲骨折肉芽過多十二指腸憩室獸窩雙凸的體重頭孢唑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