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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性質或狀态英文解釋翻譯、領土性質或狀态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erritoriality

分詞翻譯:

領土的英語翻譯:

territory; realm; domain; dominion; state
【法】 domain; land domain; realm; territory

質的英語翻譯:

character; matter; nature; pawn; pledge; quality; question; ******
【醫】 mass; massa; quality; substance; substantia
【經】 guilder

或的英語翻譯: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狀态的英語翻譯:

state; condition; fettle; position; predicament; status
【計】 behaviour; S; ST; state; status; transient regime
【醫】 asiminine asis; condition; etat; sirupus ferri jodati; state; status
【經】 state

專業解析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領土性質或狀态”(Nature or Status of Territory)指國家對其支配的地理區域所擁有的主權法律屬性及其實際控制情形。其核心包含以下法律與實踐特征:


一、主權性(Sovereignty)

領土是國家行使排他性權力的空間範圍,體現為立法、司法與行政管轄權的最高獨立性。國際法承認國家在其領土内擁有絕對權威(《聯合國憲章》第2條)。

漢英對照:主權領土(Sovereign Territory)——國家對其領土享有完全控制權,排除外部幹涉。

參考來源:《聯合國憲章》第二章原則條款。


二、排他性(Exclusivity)

國家對其領土資源、領空及底土擁有獨占開發權,未經許可他國不得進行勘探或利用(《海洋法公約》第77條)。

漢英對照:排他管轄權(Exclusive Jurisdiction)——領土内的一切活動受本國法律約束。

參考來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部分"專屬經濟區"。


三、永久性(Permanence)

領土歸屬不因政府更疊或政權形式改變而失效,其法律狀态具有延續性(國際法院"帕爾馬斯島案"裁決,1928年)。

漢英對照:永久領土權(Perpetual Territorial Right)——領土主權不受時間限制。

參考來源:常設國際法院案例 Island of Palmas Case (Netherlands v. USA)


四、限定性(Delimitation)

領土需有明确地理邊界,通過條約、自然地貌或曆史事實界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争議領土狀态需經國際法程式确認。

漢英對照:劃界(Delimitation)——确定領土邊界的法律行為。

參考來源:《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于邊界條約效力的規定。


五、實際控制狀态(Effective Control)

領土狀态包含實際管轄情形,如:


領土性質或狀态是國際法框架下主權、控制權與邊界規則的統一體現,其解釋需結合成文法、判例及實際管轄事實。

網絡擴展解釋

領土是國家主權的核心組成部分,其性質與狀态可從以下五個方面綜合闡述:

  1. 空間構成的三維性 領土由領陸、領水(含領海)和領空三部分組成,形成立體管轄空間。具體包括:
  1. 主權的排他性 國家在領土範圍内享有完全管轄權,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權,他國不得幹涉。國際法明确規定,未經許可進入他國領土即構成侵略行為。

  2. 法律地位的完整性 領土完整受《聯合國憲章》保護,任何分裂、割讓或侵占行為均屬非法。即使存在邊界争議,也不影響國家對已明确領土的主權主張。

  3. 要素的必要性 領土是國家構成四要素(領土、人民、政府、主權)中最基礎的物質載體。遊牧部落因缺乏固定領土不被承認為現代國家。

  4. 管轄的動态延伸 現代國際法承認對專屬經濟區(200海裡)和大陸架的有限管轄權,但這類區域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領土範疇。

(注:完整法律定義可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各國憲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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