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ffiliated group
pool
【經】 affiliation; pool
group; combine; battalion; bloc; circle; clique; ring
【醫】 collective bo***s
【經】 block; clique
在漢英法律與商業語境中,"聯營集團" 指由多個獨立實體(如公司、企業)基于特定項目或長期合作目的,通過協議聯合組成的商業聯盟。其核心特征與英譯對應如下:
聯合經營性質
指兩個及以上法人實體共享資源、共擔風險的合作模式,區别于母子公司控制關系。英文對應"Consortium" 或"Joint Venture Group",強調成員間的平等協作關系。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股權與責任形式
成員通常保留獨立法人資格,按協議約定出資比例(如資金、技術、設備),盈虧按約定分配。法律責任可能為連帶或按份承擔(依據協議及中國《公司法》相關規定)。
來源:《英漢法律用語大詞典》,人民法院出版社
資源整合與風險分散
常見于大型基建(如高鐵、能源項目)、國際投标等場景,通過聯合提升競标能力與技術互補性。例:"Consortium of construction companies"(建築公司聯營體)。
來源:OECD《跨國企業合作指南》
臨時性與項目導向
多數聯營集團因特定項目成立,項目結束即解散(如"ad hoc consortium"),少數形成長期戰略聯盟(如研發合作體)。
來源:《國際商法實務》,商務印書館
集團公司以股權控制為核心,成員間存在層級隸屬;聯營集團成員則法律地位平等,依賴契約維系。
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聯營集團成員通常為有限責任公司。
來源:《公司法精解》,北京大學出版社
參考來源标注
本文定義綜合引自以下權威法律與商業詞典:
聯營集團是指多個企業或組織通過聯合經營、資源共享的合作模式,在特定領域或項目中實現優勢互補和風險共擔的經濟聯合體。以下是具體解析:
聯營集團源于橫向經濟聯合,常見于企業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的合作。它強調多方共同參與經營,合夥人數量通常多于合資企業,通過協議或章程明确權利義務。例如,海運領域的“聯合集裝箱運輸公司”(ACT)由英國五大船運公司聯合組建。
根據《民法通則》,聯營可分為三種類型: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聯營集團案例,可參考、2中提到的海運領域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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