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vener
get involved; interpose; interposition; intervene; intervention
【电】 insertion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经】 litigation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在汉英法律词典框架下,"介入诉讼人"指在已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因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或被法院追加参与诉讼的第三方主体。该概念对应的英文术语为"intervenor"或"intervener",其法律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介入诉讼人区别于原告、被告的独特特征在于其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而非单纯支持某一方诉讼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0号)。
介入诉讼制度的确立源于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意图,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的典型案例可知,当第三人认为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英美法系中类似的"intervention"制度,在《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中被定义为"非原始当事人通过法院许可介入诉讼的程序"。
根据法律术语的使用规范,“介入诉讼人”并非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式表述。结合搜索结果和司法实践,该词可能指向“诉讼参与人”或“诉讼参加人”。以下为详细解释:
根据和,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外,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并享有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主要分为两类:
“介入”在普通语境中指参与或干预(如所述),但法律术语中更强调程序合法性。例如:
建议在正式法律文书中使用“诉讼参与人”或具体角色名称(如证人、代理人),以确保表述的准确性。如需了解特定人员权利义务,可说明具体角色进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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