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icket of leave
parole; release on probation
【法】 conditional release; free a prisoner on probation; leave of absence
on parole; parole; release on parole
licence; license; permit; warrant
【化】 licence; permit; warrant
【經】 permit
假釋許可證(Parole Certificate)是經司法機關批準、允許符合條件的服刑人員在刑期未滿前有條件回歸社會的法律文書。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法定性,需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至八十六條規定頒發;二是條件性,獲釋人員須遵守《監獄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行為規範;三是可撤銷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違反監管規定将導緻許可證廢止。
該文書頒發主體包含兩類司法機構:1)監獄管理機關,依據服刑期間表現評估結果籤發;2)中級人民法院,針對特定犯罪類型行使裁量權。文件效力包含雙重時間維度——剩餘刑期執行期與考驗期并行,體現我國刑事司法"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原則。
專業術語對照顯示,英語法律體系中"parole certificate"特指經假釋委員會(Parole Board)籤發的釋放文件,這與我國監獄管理局籤發的證件存在程式差異。美國《模範刑法典》第305.3條規定的監督條款,與我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六條具有相似監管機制。
關于“假釋許可證”這一表述,需要澄清的是:法律術語中并無“假釋許可證”這一概念,但可以分别解釋“假釋”和“許可證”的定義,并結合法律實踐說明兩者的關聯性。
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一定期限後,若符合法定條件(如确有悔改表現、無再犯罪風險等),可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制度。其核心特點包括:
許可證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機構頒發的書面批準文件,用于允許特定主體從事某項活動(如經營、建設等)。例如:
性質不同:
法律依據:
實踐中的關聯:
“假釋許可證”并非法律術語,可能是對“假釋決定書”或“假釋證明文件”的誤讀。假釋的批準文件由司法機關出具,而許可證屬于行政管理範疇,兩者需根據具體場景區分。如需進一步了解假釋條件或特定許可證申請流程,可參考《刑法》或相關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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