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lateral proceedings
【法】 remoteness
proceeding
【法】 adjudication rule; contentious procedure; form of procedure
judici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ss
litigation procedure; pleading; practice of the court
間接訴訟程式(Derivative Ac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間接訴訟程式”通常對應英文術語“Derivative Action”(也稱為“派生訴訟”)。其核心含義是指:
公司股東(尤指中小股東)以自身名義,代表公司向侵害公司利益的責任人(如董事、高管、大股東等)提起的訴訟。此類訴訟的實質是股東代行公司訴權,因公司怠于或無法自行起訴,故稱為“間接”訴訟。
間接訴訟程式是公司法中的特殊救濟機制,其核心特征包括:
Derivative Action 定義為:
"A lawsuit brought by a shareholder of a corporation on its behalf to enforce or defend a legal right that the corporation has failed to pursue."
(股東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旨在主張公司自身未能行使的法律權利。)
關鍵要素包括:
類型 | 直接訴訟 (Direct Action) | 間接訴訟 (Derivative Action) |
---|---|---|
權利主體 | 股東個人權利受損(如分紅權、投票權) | 公司整體利益受損(如資産被侵占) |
訴訟目的 | 維護股東自身權益 | 維護公司利益,間接保護股東權益 |
賠償歸屬 | 原告股東個人獲得賠償 | 賠償歸于公司 |
典型場景 | 公司拒絕提供財務賬簿;股東會決議侵害權益 | 董事挪用資金;大股東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公司資産 |
注:間接訴訟程式源于英美法系,中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時引入類似制度(股東代表訴訟),成為保護中小股東與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
間接訴訟程式通常指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是公司權益受損時,股東代表公司向侵害方追責的特殊法律程式。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間接訴訟指當公司董事、管理層等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通過訴訟維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代公司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典型場景:公司高管濫用職權造成損失,但董事會/監事會拒絕起訴。
對比項 | 間接訴訟(代表訴訟) | 直接訴訟 |
---|---|---|
權利基礎 | 公司利益受損導緻股東間接受損 | 股東自身權利直接受損 |
訴訟被告 | 侵害公司利益的主體(如高管、第三人) | 公司或其他直接侵權方 |
訴訟利益歸屬 | 賠償歸公司 | 賠償歸股東個人 |
前置程式 | 需先向公司請求維權 | 無前置程式 |
(參考來源:)
我國《公司法》第151條及《民法典》相關條款确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要求起訴股東需滿足持股比例或時間門檻(如連續180日持股),并履行書面請求公司起訴的前置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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