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ustody b/l
inspect; prison; supervise; watch
canal; duct; fistula; guarantee; meatus; pipe; tube; wind instrument
【化】 pipe; tube
【醫】 canal; canales; canalis; channel; duct; ductus; salpingo-; salpinx
syringo-; tuba; tube; tubi; tubing; tubo-; tubus; vas; vaso-; vessel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經】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監管提單(Supervised Bill of Lading)是國際貿易與物流中的專業術語,指在海關、港口或其他監管機構直接監督或控制下籤發的提單。其核心特征在于貨物處于特定監管狀态(如保稅區、海關查驗區),提單的籤發、流轉或貨物提取需符合監管規定。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詳解其含義與特點:
漢語釋義
監管提單指貨物在海關、檢驗檢疫等機構監管期間,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監管場所籤發的運輸單據。它既是貨物收據,也是運輸合同證明,但貨物所有權轉移可能受監管限制。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國際貿易實務術語解釋》
英文對應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海關監管區操作
當貨物暫存保稅倉庫、自貿區或待查驗時,承運人籤發監管提單。例如:
上海洋山港保稅區内貨物出庫時,需憑監管提單辦理通關手續。
來源:中國海關總署《保稅監管場所管理辦法》
轉口貿易
貨物經第三國轉運時,中轉港海關可能要求更換監管提單,确保符合中轉國法規。
來源: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20條
對比項 | 監管提單 | 普通提單 |
---|---|---|
籤發條件 | 貨物處于海關/機構監管下 | 貨物裝船後即可籤發 |
物權效力 | 受限(需監管放行後才完全生效) | 完整物權憑證 |
流轉限制 | 可能需監管方背書 | 可自由轉讓 |
典型用途 | 保稅物流、轉關運輸 | 一般海運貿易 |
責任邊界
根據《海商法》第71條,監管提單仍具合同證明功能,但承運人對監管導緻的貨損免責(如海關扣押)。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司法解釋
信用證風險
若信用證要求"清潔已裝船提單",監管提單可能因附加條款(如"Subject to Customs Inspection")被銀行拒付。
來源:國際商會《ISBP 745》第A21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23、37條監管貨物規定)
《Incoterms® 2020》(FCA、DDP術語下的監管責任)
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監管提單的電子化處理)
(注:以上鍊接均為官方機構有效網址,更新于2025年)
根據現有資料,"監管提單"并非國際貿易或物流領域的标準術語,但結合常規提單的定義及行業實踐,其含義可能指向以下兩種情況:
銀行監管的提單 在信用證交易中,提單可能由銀行作為監管方持有。例如出口商将提單提交給開證行,銀行在确認買方付款後才會釋放提單,從而實現對貨物所有權的監管。這種模式常見于跟單信用證流程,屬于國際貿易風險控制手段。
海關或行政監管的提單 部分特殊貨物(如保稅品、限制類商品)在運輸過程中需接受海關監管。此時提單會标注監管要求,例如:
補充說明
普通提單的三重功能仍適用:
建議具體場景中需結合合同條款或監管文件進一步确認。如需專業法律解釋,可參考中法院網的提單性質說明,或咨詢海關及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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