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monitoring command
supervisor; monitor; control; stand over; superintend; surveillance
intendance
【計】 monitoring; supervising
【醫】 control; inspection
【經】 intendance; monitor; overseer; supervision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計】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監督命令的法律釋義與跨語境應用解析
"監督命令"作為法律術語,其漢英對應表述為"supervisory order"或"mandatory supervision directive",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性監管指令,通常由司法機關或行政監管部門發出,要求特定對象履行法定義務或接受監督程式。根據中國《行政強制法》第35條,該類命令需以書面形式載明執行主體、期限及救濟途徑。
在司法實踐中,監督命令可分為兩類:
英語法律文獻中,"supervisory order"常涉及英美法系的司法審查制度。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該術語特指上級法院對下級司法機構審判活動的監督指令(來源:Thomson Reuters法律數據庫)。跨境法律協作時,需注意《海牙取證公約》對監督命令跨國效力的特别規定。
“監督命令”一詞需要從“監督”和“命令”兩個詞素的組合來理解,且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含義。以下是綜合解釋:
監督
指對某一過程或環節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以确保結果符合預定目标。例如:
命令
指具有強制性的指示或指令,通常由上級向下級傳達。
組合含義:指通過權威性指令對某過程進行強制性監管。例如:“政府下達監督命令,要求徹查違規生産”。
在技術語境中,“監督命令”對應英文monitor command,屬于操作系統或程式中的監督程式調用指令,主要用于:
例如:通過monitor call
指令觸發系統監督程式,實現對硬件資源的動态管理。
類型 | 場景示例 | 特點 |
---|---|---|
通用管理 | 行政、生産、質量控制 | 強調督促與管理職能 |
計算機系統 | 操作系統指令、程式調試 | 技術性、底層控制 |
如需進一步了解監督機制,可參考《周禮》中的曆史案例或計算機系統監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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