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uthorization to enforce
capture; catch; obtain; win
allow; follow; grant; permit; standard; norm
【醫】 eka-
【經】 preparation; quasi
【法】 act under coercion; compulsory execution; distraint; enforce
forcible executio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獲準強制執行"指債權人經法定程式向法院申請,經法院審查批準後,通過國家強制力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确定債權的法律程式。其核心含義及英譯如下:
"獲準"(Granted Approval)
指債權人(如仲裁裁決勝訴方、公證債權文書持有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經審查确認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如文書已生效、義務人未履行),裁定準許執行的法律行為。此環節體現司法權對私權實現的監督與授權。
"強制執行"(Compulsory Enforcement)
指法院運用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強制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式。英文對應術語包括: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仲裁裁決可向法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獲準後即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仲裁裁決執行
依據《仲裁法》第62條,當事人可向中級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例的指導意見》
公證債權文書執行
根據《公證法》第37條,此類文書可直接作為執行依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司法部《公證程式規則》
法院"獲準強制執行"的裁定(Enforcement Order)具有以下特征:
來源:《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解讀
司法部官方釋義
注:為保障引用準确性,法律條文鍊接均指向立法機關及主管部門官網文本,具體條款可通過"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http://flk.npc.gov.cn)檢索驗證。
“獲準強制執行”是指權利人通過法定程式向法院申請,經法院審查并批準後,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法律基礎
獲準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存在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且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動履行義務。法院通過國家強制力強制被執行人履行責任,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程式性特征
該過程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包括申請、審查、批準、執行等環節。法院需确認執行依據合法有效,且被執行人确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書
需提供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等執行依據。
義務人未履行義務
被執行人未在文書規定的期限内履行義務,或明确表示拒絕履行。
申請材料齊全
包括強制執行申請書、生效文書副本、申請人身份證明等(參考的申請材料要求)。
法院獲準後,可采取以下強制手段: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例如:
“獲準強制執行”是司法救濟的關鍵環節,通過法定程式将生效法律文書的内容轉化為實際履行,确保司法權威和權利人利益。需注意,申請時需提供完整材料,且執行範圍不得超出義務人應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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