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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契約英文解釋翻譯、婚前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ntenuptial contract

分詞翻譯:

婚的英語翻譯:

marry; wed; wedding

前的英語翻譯:

former; forward; front; preceding; priority
【醫】 a.; ante-; antero-; fore-; pro-; proso-; ventri-; ventro-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專業解析

婚前契約(Prenuptial Agreement),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即将結婚的雙方(未婚夫妻)在婚姻登記前自願籤訂的、以書面形式明确約定雙方在未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或婚姻關系解除(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財産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歸屬的協議。其核心在于通過契約形式預先安排婚姻財産制度及特定事項。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性質

  1. 漢英術語對照:
    • 婚前契約: Prenuptial Agreement (最常用)
    • 婚前協議: Prenuptial Contract / Antenuptial Agreement
    • 婚前財産協議: Pre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 縮寫: Prenup (非正式口語)
    • 中國大陸常用術語:婚前財産約定 (Pre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 更側重財産方面)
    • 香港常用術語:婚前協議書 (Prenuptial Agreement)
  2. 法律性質:
    • 屬于民事合同範疇,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及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中國大陸)或相應法域(如香港、台灣)的契約法與家事法規定。
    • 本質是雙方對未來婚姻關系可能産生的財産等後果的預先安排,具有約定優先于法定的效力(在法律規定允許約定的範圍内)。

二、核心内容與條款

婚前契約主要約定以下方面:

  1. 財産歸屬:
    • 婚前財産:明确各自在結婚前已擁有的財産(如房産、存款、股票、公司股權、繼承所得等)歸各自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産。
    • 婚後財産:約定婚後所得財産的歸屬方式。可以是:
      • 分别財産制: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
      • 部分共同部分分别:約定某些特定財産或收入為共同財産,其餘為個人財産。
      • 限定共同財産範圍:明确哪些類型的財産屬于共同財産(如僅工資收入),超出範圍的為個人財産。
    • 債務承擔:明确婚前及婚後各自所負債務的承擔主體。
  2. 婚姻關系解除時的財産分割:
    • 預先約定離婚時財産如何分割(如特定房産歸誰、補償金額等),避免未來争議。
    • 可能包括對贍養費(Alimony/Spousal Support) 的約定(需注意,在某些法域如中國大陸,法律對離婚時經濟幫助的規定可能限制當事人完全自由約定免除)。
  3. 繼承安排:
    • 可以約定一方去世後,其特定財産不由生存配偶繼承,而是按協議指定由他人(如子女、父母)繼承。但這通常需與遺囑内容協調,且不得違反關于必留份/特留份的強制性法律規定。
  4. 其他事項:
    • 家庭費用分擔方式。
    • 特定貴重物品的歸屬。
    • (在允許的範圍内)某些人身關系條款(但涉及人身自由、子女撫養權等通常不可約定或約定無效)。

三、功能與目的

  1. 明晰財産權屬:減少因財産來源、歸屬不明晰導緻的未來糾紛。
  2. 保護個人財産:尤其適用于婚前財産較多、有家族企業、有子女需保護其繼承權、或曾經曆失敗婚姻的人士。
  3. 降低離婚成本:預先約定分割方案可簡化離婚程式,減少訴訟時間和費用。
  4. 商業考量:保護家族企業或公司股權結構不受婚姻變動影響。
  5. 管理預期:促使雙方在婚前坦誠溝通財務觀念和未來規劃。

四、法律效力與限制

婚前契約的效力需滿足一般合同生效要件(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及特殊要求:

  1. 形式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 内容合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例如:
    • 約定免除夫妻間扶養義務的條款通常無效。
    • 預先放棄離婚請求權的條款無效。
    • 對子女撫養權、撫養費的約定可能無效或需以離婚時實際情況為準。
    • 顯失公平的條款可能被撤銷。
  3. 籤訂時間:必須在結婚登記之前籤訂。婚後籤訂的類似協議通常稱為“婚内財産協議”。
  4. 公平性與披露:協議内容應相對公平,雙方需充分披露各自的財産狀況。隱瞞重大財産可能導緻協議被撤銷。

五、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婚前契約(即婚前協議)是男女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為明确婚姻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籤訂的書面協議,主要涉及財産歸屬、債務分擔等内容。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婚前協議是即将結婚的雙方對婚後財産、債務等事項的書面約定,婚後生效。其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确夫妻可約定婚前及婚後財産的歸屬方式(如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等),且書面形式是必要條件。


二、法律效力與有效條件

  1. 有效條件

    • 雙方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
    • 内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
    • 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 無效條款

    • 涉及人身權益的條款(如“禁止離婚”“放棄子女撫養權”)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 涉及第三方的債務約定需第三方知情才有效,否則僅約束協議雙方。

三、主要内容

  1. 財産性條款

    • 財産歸屬:明确婚前財産(如房産、車輛、虛拟資産)及婚後所得財産的分配方式;
    • 債務分擔:約定個人債務由各自財産償還,共同債務的分擔方式。
  2. 非財産性條款

    • 可包括贍養父母、子女撫養、家務分工等,但需注意此類條款可能因缺乏強制執行力而受限。

四、注意事項

  1. 協議形式:必須書面籤署,雙方籤字确認;
  2. 公證建議:雖非法定要求,但公證可增強協議證明力;
  3. 專業咨詢:涉及大額財産或複雜條款時,建議咨詢律師以确保合法性。

婚前協議的核心是明确財産權屬,避免未來争議。其有效性依賴于内容合法性、雙方自願性及書面形式。若需拟定具體條款,可參考權威模闆或尋求法律幫助。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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