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demption; right of redemption
回赎权(Right of Redemption)是物权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指财产权利人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取回已转让或抵押财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但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该权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法定时效性
权利行使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七条限制,不动产赎回期限为注销抵押登记后十年,动产为财产交付后五年。
双重要件构成
需同时满足清偿债务本息和支付必要费用两个条件,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623条类似规定,赎回需支付未偿债务及相关费用。
客体特定化
适用于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及权利让与担保等场景,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89条对此类赎回权的行使程序有明确规定。
权利对抗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已登记的赎回权具有优先效力。加拿大最高法院在Bank of Montreal v. Hall案中确立了类似原则,强调赎回权登记的时间顺序影响权利优先级。
该制度平衡了债权人权益保障与债务人救济需求,德国《民法典》第1149条及台湾地区民法第873-1条均设有类似赎回机制,体现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担保物权领域的共通法理。
回赎权是法律和投资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含义和适用场景可分为以下两类:
定义
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通过返还典价及相关费用,赎回典物的权利。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出典人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对典物的所有权。
法律属性
行使条件
指被投资企业未实现约定目标(如上市)时,需按约定价格回购投资者股份的权利。此类条款常用于风险投资,作为投资者退出机制。
类型 | 典权回赎权 | 投资回赎权 |
---|---|---|
对象 | 实物资产(如房产) | 企业股份 |
触发条件 | 典期届满 | 未达商业目标 |
法律依据 | 物权法/司法解释 |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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