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venture
joint venture
【經】 joint capital; joint stock
【經】 conduct an enterprise
合資經營企業(Joint Venture Enterprise)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國家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依據東道國法律共同出資設立、共同管理并共擔風險的新型跨國合作實體。這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被定義為“股權式合營企業”,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實體性質
合資企業通常注冊為獨立法人實體,擁有獨立財産權和經營權。例如中外合資企業需依據《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股權與利益分配機制
合作方按約定比例投入資金、技術或設備,典型股權結構包括外資占比不低于25%(中國法律規定)。收益分配和決策權一般與持股比例挂鈎,重大事項需董事會一緻通過。
管理架構特殊性
采用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制度,中外方委派管理人員共同參與運營。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強調合資各方需通過合同明确管理職責與争議解決條款。
風險與資源協同優勢
通過整合各方技術、市場渠道及本地化經驗降低跨國經營風險。世界銀行報告指出,這種模式能使外資企業規避約40%的東道國政策不确定性。
從國際商業實踐看,合資企業可分為契約型(非獨立法人)和股權型(法人實體)兩類。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數據顯示,全球約65%的跨國技術轉移通過合資模式實現。該模式特别適用于新興市場準入、技術密集型産業合作等領域。
合資經營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國家的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按照股權比例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其核心特征可歸納如下:
股權式合營模式
合資各方以貨币計算股權比例,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及承擔風險。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通常不得低于25%。
法人資格與有限責任
企業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債務責任。例如,中外合資企業需在中國境内依法注冊,受中國法律管轄。
共同管理與治理結構
實行董事會制度作為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按投資比例協商分配,不設股東會。日常經營由合營各方共同參與管理,體現“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原則。
適用範圍與類型
既包括國際合資(如中外合資),也涵蓋國内不同主體間的合作。按經營領域可分為生産型、服務型等。中外合資企業要求中方合營者為公司或經濟組織,外方可為個人或企業。
法律與分配特征
需遵守東道國法律(如中國《公司法》),稅後利潤按股權分配。與契約式合作經營企業不同,合資經營企業更強調資本結合的穩定性。
擴展說明:合資企業是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載體,尤其在中外合資場景中,既能引入外資和技術,又通過股權結構平衡各方權益。其規範化的治理模式降低了跨國合作風險,成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主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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