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庭英文解釋翻譯、衡平法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ourt of equity
分詞翻譯:
衡的英語翻譯:
judge; weigh; weighing apparatus
平的英語翻譯:
calm; draw; equal; even; flat; peaceful; plane; smooth; suppress; tie
【醫】 plano-
法庭的英語翻譯: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專業解析
衡平法庭 (Héngpíng Fǎtíng) 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詳解
1. 術語定義與核心概念 (Term Definition & Core Concept)
- 中文術語: 衡平法庭
- 英文對應: Court of Chancery (或 Equity Court)
- 核心含義: 衡平法庭是英美法系中曆史上存在并延續至今的一種特殊法院(或法院内部行使特定職能的部分)。其核心職能是依據“衡平法”原則審理案件,旨在彌補普通法法院因程式僵化或法律規則局限而無法提供充分救濟或公正結果的情況。
- 衡平法 (Equity): 區别于嚴格遵循先例和成文規則的“普通法”,衡平法強調良心、公平正義和個案的具體情況。它發展出一系列獨特的法律原則(如信托、特定履行、禁令)和救濟方式,以追求實質公正。衡平法庭即是適用這些衡平原則和救濟的司法機構。
2. 曆史起源與發展 (Historical Origin & Development)
- 衡平法庭起源于中世紀的英格蘭。當時,當事人若在普通法法院無法獲得滿意的判決(如普通法隻提供損害賠償,但當事人需要的是強制對方履行合同),可以向國王的“良心守護者”——大法官 (Lord Chancellor) 申訴。
- 大法官最初以國王的名義,後來以自己的名義,根據“公平和良知”的原則處理這些申訴。這些裁決逐漸形成了獨立于普通法的規則體系,即“衡平法”,而大法官的辦公機構“文秘署” (Chancery) 也逐漸演變為專門的Court of Chancery (衡平法庭)。
- 曆史上,英國存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庭兩套并行的司法系統,各自適用不同的規則和程式。
3. 現代語境下的應用 (Modern Context & Application)
- 英國: 隨着《1873年司法組織法》和《1875年司法組織法》的實施,英國進行了司法改革,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庭合并為單一的“高等法院”。如今,高等法院内部設有“大法官分庭” (Chancery Division),它繼承了曆史上衡平法庭的管轄權,專門處理與衡平法密切相關的案件類型,如信托、遺囑認證、稅務、公司法、合夥法、土地法中的衡平權益等。
- 美國: 美國法律體系繼承自英國。曆史上許多州也曾設立獨立的衡平法庭或大法官法庭。現代美國,大多數州已将普通法訴訟和衡平法訴訟的管轄權合并到同一法院系統(如州初審法院)。法院在處理特定類型的案件(如請求禁令、特定履行合同、信托糾紛)時,會適用衡平法原則和救濟方式。雖然獨立的“衡平法庭”名稱較少見,但“衡平管轄權”和“衡平救濟”的概念在美國司法實踐中仍然至關重要。
- 其他英美法系地區: 類似英國和美國的模式,衡平法的原則和救濟方式被納入統一的法院體系,由特定法院或特定分庭負責處理傳統上屬于衡平法範疇的案件。
4. 衡平法庭的主要特征與救濟方式 (Key Features & Remedies)
- 注重個案公正: 相較于普通法更注重規則和先例,衡平法更強調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實現公平結果。
- 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 衡平法庭的法官(曆史上是大法官)在適用法律原則時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 獨特救濟方式: 衡平法庭發展出普通法法院無法提供的救濟方式,主要包括:
- 特定履行 (Specific Performance): 強制違約方履行合同義務(常用于土地買賣或獨特物品的交易)。
- 禁令 (Injunction): 命令或禁止某人做某事(如禁止侵權行為)。
- 撤銷 (Rescission): 取消合同,使雙方恢複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态。
- 更正 (Rectification): 修改書面文件以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 推定信托 (Constructive Trust): 法院為糾正不當得利而施加的信托關系。
- 程式規則: 曆史上衡平法庭的程式通常比普通法法院更靈活,但也可能更冗長複雜。
總結 (Summary)
“衡平法庭”特指英美法系中依據衡平法原則審理案件的司法機構(或法院内行使該職能的部分)。它起源于英國,旨在提供普通法無法實現的公平救濟。雖然現代英美法系國家大多已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管轄權合并,但衡平法的原則、救濟方式(如特定履行、禁令)以及處理特定案件(如信托、遺囑、合同特定履行)的職能,仍然在“大法官分庭”(英國)或普通法院行使衡平管轄權時得以延續和體現。其核心精神在于追求超越嚴格法律規則限制的實質正義。
參考資料 (References):
- Court of Chancery | English Law | Britannica - 提供衡平法庭的曆史背景、職能及在英國的發展演變。
- Equity (law) - Wikipedia - 解釋衡平法的概念、原則、救濟方式及其與普通法的區别,涵蓋其在英美法系的應用。
- Chancery Division | Courts and Tribunals Judiciary (UK) - 英國司法機構官網關于現代大法官分庭的介紹,說明其管轄範圍和繼承自衡平法庭的職能。
- Equity | Definition & Facts | Britannica - 對衡平法作為法律體系的定義、曆史發展和核心原則的權威概述。
網絡擴展解釋
衡平法庭是英美法系中專門適用衡平法原則審理案件的司法機構,其核心在于通過靈活裁判彌補普通法的不足。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起源
衡平法庭(Court of Equity)起源于英國中世紀,最初由大法官(Chancellor)代表國王行使司法權,依據公平、正義和良心原則處理普通法無法解決的糾紛。普通法因嚴格的令狀制度和程式僵化,導緻許多案件無法獲得合理救濟,衡平法由此作為補充體系出現。
2.與普通法的區别
- 法律原則:普通法強調形式正義和先例,而衡平法以“公平優先”為核心,當兩者沖突時以衡平法為準。
- 程式差異:普通法依賴陪審團和令狀制度,衡平法庭則由大法官單獨審理,不設陪審團,程式更靈活。
3.特點與職能
- 良心法院:大法官被視為“國王良心的保管者”,注重個案的具體情境和道德判斷。
- 救濟手段:發展出信托、禁令、強制履行等普通法未涵蓋的救濟方式。
4.曆史演變
- 早期發展:14世紀起,當事人因不滿普通法判決向國王請願,大法官逐漸形成獨立裁判體系。
- 制度化:18世紀後,衡平法開始遵循先例,但仍保留較大裁量權。
- 司法改革:19世紀英國通過《司法法》将衡平法院與普通法院合并,形成統一的高等法院體系。
5.現代意義
當代英美法系國家雖已無獨立衡平法庭,但衡平原則仍滲透于司法實踐。例如,法院可同時適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在合同、財産等領域優先考慮公平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衡平法具體案例或原則,可參考北京法院網和110網法律百科的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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