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nership assets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assets; capital; substance
【經】 assets; funds; negative debt
合夥資産(Partnership Assets)的漢英法律釋義
合夥資産指普通合夥企業(General Partnership)中,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所形成的全部財産總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條,合夥企業的財産包括:
法律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鍊接)
共同共有性質
合夥資産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任何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其份額(《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一條)。資産處置需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或依合夥協議約定。
參考: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合夥企業財産性質分析》(鍊接
獨立性與責任承擔
合夥資産獨立于合夥人個人財産,但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企業財産不足清償債務時,合夥人需以個人財産補充清償。
來源: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
資産估值
非貨币出資需經評估機構作價(《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後續計量按《企業會計準則》執行,如固定資産折舊、無形資産攤銷等。
清算分配
企業解散時,資産清償順序為: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稅費→債務→返還合夥人出資→剩餘資産按合夥協議分配(《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九條)。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合夥企業清算稅務處理指引》(鍊接)
項目 | 合夥資産 | 公司資産 |
---|---|---|
所有權主體 | 全體合夥人共同共有 | 公司法人獨立所有 |
責任承擔 | 合夥人無限連帶責任 | 股東有限責任 |
分割限制 | 存續期間不可分割 | 股東可轉讓股權 |
權威引用擴展:
(注:以上鍊接均來自政府及國際組織官網,截至2025年7月有效。)
合夥資産(即合夥財産)是合夥經營中由全體合夥人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産集合,其定義、組成及法律性質如下:
基本構成
合夥資産包括三部分:
法律性質
合夥資産屬于全體合夥人共有,在合夥存續期間具有整體性,不可按份額單獨分割。
《合夥企業法》規定
《民法典》補充
第九百六十九條強調,合夥合同終止前禁止分割資産。
轉讓限制
合夥人對外轉讓財産份額需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内部轉讓需履行通知義務。
合夥資産的管理和使用需遵循合夥協議約定,無約定時按法定規則處理。若涉及退夥或解散,需按清算程式分配財産。
以上内容綜合自《合夥企業法》《民法典》及司法案例,具體操作建議結合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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