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xercise of jurisdiction
exercise; perform
【經】 exercise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行使管轄權(Exercise of Jurisdiction)指國家或司法機關依法對特定的人、事、地域實施管理和裁判的權力。其核心包含權力來源合法性、實施範圍及法律效力三個層面,需通過立法、司法或行政行為具體實現。以下是漢英詞典視角的解析及權威依據:
“行使”強調主動實施權力,“管轄權”指法定管理權限。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體現權力來源的憲法授權性質。
Exercise of jurisdiction 在《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為:
The practical enforcement of a state’s right to regulate persons and property within its territory.
強調國家通過立法、司法或行政手段對管轄對象實施管理的實踐行為。
依據國際法與國内法框架,主要分為三類:
國家對其領土内的人、事、物行使管理權,如中國法院依據《刑法》第六條對境内犯罪行為審判。
來源:聯合國《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二條
國家對本國公民的域外行為行使管轄,如《國籍法》規定中國公民在境外需遵守本國法律。
來源:哈佛法學院《國際管轄原則評述》
針對國際罪行(如戰争罪),任何國家均可管轄,如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追責。
來源:國際法院(ICJ)案例集
Jurisdiction: The power of a court to adjudicate cases and issue orders.
明确司法管轄權的裁判屬性,需通過訴訟程式實現。
Exercise of jurisdiction: The enforcement of judicial or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ver specified subjects.
強調管轄權需通過具體行為(如判決、行政命令)生效。
行使管轄權的有效性取決于:
案例參考:美國最高法院在 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 案中确立“最低聯繫”原則,限定屬人管轄權範圍。
注:以上法律條文及案例來源,可在中國人大網、聯合國官網、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庫等權威平台驗證。
行使管轄權是指國家或司法機關依法對特定案件或事務進行審理、裁判或管理的權力實施過程。根據法律體系和案件性質的不同,行使管轄權的範圍和方式有所差異,具體可分為以下幾類:
法院審判權
法院行使管轄權需滿足兩個條件:
分類行使原則
國家行使管轄權的四種類型():
當事人若對管轄權有異議,需在答辯期内提出,法院審查後裁定是否移送案件。例如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說明理由提出異議。
行政機關行使管轄權需遵循:
行使管轄權的核心在于合法性與合理性,需結合案件性質、地域、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确保法律適用的準确性和國家主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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