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mployment agreement
employ; hire; take on
【經】 employ; employment; hire
agree on; agreement; confer; deliberation
【計】 protocol
【經】 agreement; assent; composition; treaty
雇用協議是雇主與勞動者之間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契約文件,其英文對應詞為"Employment Agreement"。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協議核心條款需包含:勞動崗位職責、工作地點、合同期限、勞動報酬标準、社會保險繳納細則、勞動保護措施及職業危害防護說明等法定要素。
該文件區别于普通民事合同,具有三項法定特征:1)主體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關系;2)内容必須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強制規定;3)争議處理適用勞動争議仲裁前置程式。典型條款結構通常包含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知識産權歸屬等特别約定,相關細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的司法解釋。
現行有效文本模闆需包含《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必備附件,包含勞動者身份證件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等資質證明文件。涉及外籍雇員的協議還需遵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十條關于工作許可與居留證件同步備案的特殊要求。
雇用協議是雇主與雇員之間确立雇傭關系、明确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以下從定義、法律性質、核心内容及注意事項進行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雇用協議是雇主與雇員就工作職責、薪酬福利、雇傭期限等達成的契約文件,既適用于勞動關系(如企業正式員工),也適用于臨時性勞務關系(如短期項目合作)。
法律性質
雇用協議通常包含以下條款(綜合):
工作職責
薪酬與福利
保密義務
雙方需對商業秘密和敏感信息保密,且條款效力通常延續至協議終止後。
解雇與終止
争議解決
優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訴訟。
法律風險
部分企業試圖通過籤訂“雇用協議”規避勞動關系,但司法實踐中可能因實際用工性質被認定為勞動合同,仍需承擔社保繳納等法定義務。
籤訂建議
如需查看完整合同模闆或案例,可參考搜索來源中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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