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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仲裁裁決英文解釋翻譯、國際仲裁裁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ternal arbitral award

分詞翻譯:

國際仲裁的英語翻譯:

【法】 internal arbitration

裁決的英語翻譯:

adjudication; arbitrament
【經】 adjudication; arbitral award; arbitrament; award; findings

專業解析

國際仲裁裁決(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ward)指由國際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協議,對跨國商事或投資争議作出的終局性、有約束力的裁判決定。其核心含義可從漢英詞典視角結合法律權威來源解析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特征

  1. 國際性(International)

    指争議主體、标的或法律事實涉及不同國家,或仲裁程式符合國際公約(如《紐約公約》)。區别于國内仲裁,其裁決需在多國承認與執行(Black's Law Dictionary)。

  2. 仲裁(Arbitration)

    雙方自願将争議提交中立第三方(仲裁庭)審理,排除法院訴訟的私力救濟方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1條)。

  3. 裁決(Award)

    仲裁庭對實體争議作出的終局決定,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的強制執行力(《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35條)。


二、權威法律依據


三、關鍵要素解析

漢語術語 英文對應 法律含義
終局性 Final and Binding 裁決一經作出即生效,通常不可上訴(《ICC仲裁規則》第34(6)條)
可執行性 Enforceability 憑裁決書可向締約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紐約公約》第3條)
裁決範圍 Scope of Award 涵蓋損害賠償、合同履行、禁令救濟等(《UNCITRAL仲裁規則》第34(2)條)

來源說明

: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紐約公約》文本: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arbitration/conventions/foreign_arbitral_awards

: ICSID公約條款:https://icsid.worldbank.org/rules-regulations/convention

網絡擴展解釋

國際仲裁裁決是國際争端解決中的核心法律概念,其定義和特點可綜合以下要點進行解釋:

一、基本定義

國際仲裁裁決指由争端當事方自願選任的仲裁庭,依據國際法或雙方協議,對争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有約束力的判定。這一機制適用于國家間或跨國商事主體間的糾紛。

二、核心特征

  1. 自願性:以當事方事先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基礎,區别于強制司法程式。
  2. 終局性: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訴(除非存在仲裁員越權、惡意等特殊情形)。
  3. 可執行性:依據《紐約公約》,可在172個締約國申請強制執行。
  4. 中立性:仲裁庭由雙方共同選任,可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進行審理。

三、效力體現

四、主要類型

根據裁決内容和程式階段可分為:

  1. 先行裁決:對已查清的部分事實先行判定(如證據保全)
  2. 最終裁決:對全部争議事項的終局判定
  3. 缺席裁決: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作出
  4. 合意裁決:根據當事人和解協議制作

五、國際特殊性

相較于國内仲裁,國際裁決更強調:

注:如需了解具體仲裁機構(如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的運作細節,可查閱相關國際公約原文或專業法律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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