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l arbitral award
【法】 internal arbitration
adjudication; arbitrament
【經】 adjudication; arbitral award; arbitrament; award; findings
國際仲裁裁決(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ward)指由國際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協議,對跨國商事或投資争議作出的終局性、有約束力的裁判決定。其核心含義可從漢英詞典視角結合法律權威來源解析如下:
國際性(International)
指争議主體、标的或法律事實涉及不同國家,或仲裁程式符合國際公約(如《紐約公約》)。區别于國内仲裁,其裁決需在多國承認與執行(Black's Law Dictionary)。
仲裁(Arbitration)
雙方自願将争議提交中立第三方(仲裁庭)審理,排除法院訴訟的私力救濟方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1條)。
裁決(Award)
仲裁庭對實體争議作出的終局決定,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的強制執行力(《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35條)。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
第2條明确仲裁裁決的跨境執行效力,全球168個締約國需承認其約束力(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官網)。
《ICSID公約》第53條
投資仲裁裁決對當事國與投資者具終局性,排除任何國内法審查(世界銀行國際投資争端解決中心)。
漢語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含義 |
---|---|---|
終局性 | Final and Binding | 裁決一經作出即生效,通常不可上訴(《ICC仲裁規則》第34(6)條) |
可執行性 | Enforceability | 憑裁決書可向締約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紐約公約》第3條) |
裁決範圍 | Scope of Award | 涵蓋損害賠償、合同履行、禁令救濟等(《UNCITRAL仲裁規則》第34(2)條) |
來源說明
: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紐約公約》文本: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arbitration/conventions/foreign_arbitral_awards
: ICSID公約條款:https://icsid.worldbank.org/rules-regulations/convention
國際仲裁裁決是國際争端解決中的核心法律概念,其定義和特點可綜合以下要點進行解釋:
國際仲裁裁決指由争端當事方自願選任的仲裁庭,依據國際法或雙方協議,對争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有約束力的判定。這一機制適用于國家間或跨國商事主體間的糾紛。
根據裁決内容和程式階段可分為:
相較于國内仲裁,國際裁決更強調:
注:如需了解具體仲裁機構(如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的運作細節,可查閱相關國際公約原文或專業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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