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ional personality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經】 state
character; human dignity; individuality; moral quality; personality; selfhood
spirit
【醫】 personality
"國家人格"(State Personality)是國際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享有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使其能夠獨立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并承擔義務。這一概念源于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強調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獨立法律地位。
國家人格賦予國家締結條約(如《聯合國憲章》)、派遣外交使節、參與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提起訴訟(如在國際法院)等法律能力。例如,《奧本海國際法》指出,國家人格的本質是"在國際法框架内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資格" 。
國家需對其國際不法行為承擔責任,如違反《國家責任條款草案》時需賠償或停止侵害 。
所有國家無論大小均享有平等法律人格,體現于"一國一票"的聯合國表決機制(《聯合國憲章》第2條) 。
國家及其財産在他國法院享有管轄豁免,這一原則在《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産管轄豁免公約》中确立 。
部分學者(如凱爾森)認為國家人格是法律技術的拟制,服務于國際交往需求 。
非國家實體(如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是否具備"有限人格"仍存争議,但傳統國際法仍以國家為完全人格主體 。
王鐵崖在《國際法》中強調,國家人格的根基是國家主權,中國堅持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正是對國家平等人格的實踐 。
權威參考來源:
“國家人格”是一個複合詞彙,需結合“國家”和“人格”的雙重内涵進行理解。其含義可分為以下兩個層面:
指國家在國際社會中作為獨立主體的法律資格,表現為主權國家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這一概念與“國際人格”(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相關,強調國家在國際法上的獨立地位。例如,主權國家可參與國際條約、承擔國際責任等。
指國家整體所體現的尊嚴、品格和道德形象,通常被稱為“國格”。它強調國家在國際交往中應維護自身榮譽與價值觀,例如國民應具備愛國精神、維護國家尊嚴的品格。郭沫若曾批判損害國格的行為,如“極個别的人甚至不顧國格、人格,幹了一些不知羞恥的丑事”。
需注意,實際使用中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含義,避免混淆法律概念與道德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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