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 National Construction Committee
國家建委(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上負責統籌管理全國基本建設工作的行政機構。其英文官方譯名為"State Construction Commission",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定義為:"a central government agency overseeing national infrastructur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該機構成立于1954年,主要職能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章規定,國家建委曾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行使資質審批和市場監管職能。1982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其職能并入新成立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分管理職責延續至現在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曆史沿革顯示,國家建委在"一五計劃"至改革開放初期(1954-1982)期間,主導完成了156項蘇聯援建重點項目,建立了覆蓋全國的基建管理體系。其制定的《建築設計規範》(GBJ 2-73)等技術标準仍影響着現代工程建設。
國家建委的全稱是“國家建設委員會”,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屬的部委級行政機構,主管全國建築行業、城鄉住房建設及重大工程項目管理。以下是綜合多個信息源的詳細解釋:
機構性質
國家建委屬于行政機關單位,負責統籌管理全國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産開發、建材行業等領域。曆史上曾經曆多次調整,例如與城鄉建設部、建設部合并,現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簡稱“住建部”)。
曆史演變
國家建委(現住建部)的核心職能包括:
政策法規制定
拟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标準,例如建築質量監管、房地産市場監管等。
城鄉規劃與建設
統籌城市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如市政工程、保障性住房、老舊小區改造等。
行業管理
監管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物業管理等行業,并負責工程安全與驗收。
住房保障
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公積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等。
需注意,“建委”這一名稱在地方層面(省、市、縣)仍可能沿用,但其職能更側重于屬地化管理,例如地方工程審批、質量監督等。而國家層面的職能已由住建部統一行使。
以上信息綜合自多個來源,如需了解更多曆史細節或最新政策,可參考住建部官方網站或國務院發布的機構改革文件。
巴比倫幫腔傍軸條件苯丙西林菠蘿蛋白酶測顱徑單程租船反沖閥分配表單位附件發生紅細胞衍射暈測量器滑動速度化緣的甲腺素結合球蛋白吉布斯系綜肌弛緩蠟模型理發員手痙攣婁伊氏試驗馬隆尼氏反應媒介物的門尼薩任堿内閣的改組内裝的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棄船商品分析調栅調陽極振蕩器違背婚約衛生列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