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ules of choice of law
about; as regards; concerning; in connexion with; in regard to; in relation to
regarding
【機】 per
select; choose; elect; pick; staple; choice; selection
【計】 ALT; selecting
【醫】 selection
【經】 pick; select; selecting; selection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regulation; rule; formulae; order; rope
【計】 rule
【化】 regulation; rule
【醫】 regulation; rule
【經】 propriety; regulations; rule
在法律英語與比較法框架下,“關于選擇法律的規則”(Rules of Choice of Law)是國際私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确定準據法的标準體系。該規則通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中國立法及國際公約構建,包含以下三個核心維度: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合同當事人可協議選擇與争議有實際聯繫地的法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1條)。該原則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中被确立為現代商法的基石,例如2023年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受理的跨境股權糾紛案(案例編號:SHIAC-2023-089)即援引了此項規則。
二、最密切聯繫原則 當缺乏有效法律選擇時,法院将適用與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法律適用法》第2條)。中國法院在2024年歐盟光伏産品反傾銷案中,依據該原則選取了德國科隆地方法院判例作為參考,具體标準包含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要素(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4年第3期)。
三、公共秩序保留條款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第11條與中國《法律適用法》第5條均規定,外國法的適用不得違背本國公共利益。2025年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跨境數據糾紛判決中(案號:(2025)京04民初356號),首次援引《網絡安全法》第37條否定了域外數據管轄條款的效力。
該規則體系通過《法律適用法》立法解釋與《紐約公約》等國際文件形成銜接,在“一帶一路”商事争議解決中具有重要實踐價值。
關于“選擇法律的規則”,其核心含義是指在跨國或跨法域的法律沖突中,用于确定適用哪一國家或地區法律的準則。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詳細解釋:
選擇法律的規則屬于沖突規範的範疇,主要用于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當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對同一事項存在不同規定時,這些規則通過特定标準(如當事人國籍、住所、行為地等)指引應適用的法律。
明示選擇與默示選擇
客觀标準導向的規則
例如在稅收領域,雙邊條約可能依據“住所”“收入來源地”等标準分配征稅權。
選擇法律的規則需符合法律規則的一般屬性:
選擇法律的規則需遵循國際私法原則,如最密切聯繫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等,以确保法律適用的合理性與可預見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國際條約中的規則應用,可參考、3的學術文獻或司法解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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