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ract voidable
can; may; not bad; Ok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可以撤銷的合同"(Voidable Contract)指因特定法定瑕疵,一方當事人有權選擇使其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合同效力處于不确定狀态,撤銷權人行使權利後合同自始無效,未行使則合同有效。以下從法律要件、類型及後果分述:
中英術語對照
來源:中國《民法典》英譯本(全國人大官網);《元照英美法詞典》"voidable"詞條
效力待定性
合同成立時有效,但因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如欺詐、脅迫),法律賦予受損害方撤銷權(Right of Rescission)。撤銷需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民法典》第152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
中文情形(《民法典》第148-151條) | 英文對應術語及要件 |
---|---|
重大誤解(Misrepresentation) | 基于事實認知錯誤訂立合同(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15) |
欺詐(Fraud) | 故意虛假陳述誘使締約(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2-721) |
脅迫(Duress) | 不法威脅迫使同意(Black's Law Dictionary "duress") |
顯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 | 條款極度偏向優勢方(Common Law Doctrine) |
來源:美國法律學會《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溯及力
合同被撤銷後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雙方返還財産(Restitution),過錯方賠償損失(《民法典》第157條)。
來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9條(CISG)
除斥期間
撤銷權存續期間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5年(《民法典》第152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民法典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
特征 | 可撤銷合同(Voidable) | 無效合同(Void) |
---|---|---|
效力狀态 | 效力待定(需撤銷) | 自始當然無效 |
主張主體 | 僅受害方可主張 | 法院可主動審查 |
常見類型 | 欺詐、重大誤解 | 違法、違背公序良俗 |
來源: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五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存在法定瑕疵,當事人可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其效力歸于無效的合同。其核心特點在于“相對有效性”:撤銷前合同有效,撤銷後自始無效。以下是詳細解釋:
意思表示不真實
包括以下情形():
撤銷權由受損害方行使
需受損害方主動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請求,司法機關不得依職權主動撤銷。
可撤銷合同的核心在于賦予受害方糾正不公平狀态的選擇權,其效力動态變化取決于撤銷權是否行使。若需進一步了解撤銷程式或案例,可參考、等法律條文或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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