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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銷的合同英文解釋翻譯、可以撤銷的合同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ontract voidable

分詞翻譯:

可以的英語翻譯:

can; may; not bad; Ok

撤銷的英語翻譯: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合同的英語翻譯: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可以撤銷的合同"(Voidable Contract)指因特定法定瑕疵,一方當事人有權選擇使其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合同效力處于不确定狀态,撤銷權人行使權利後合同自始無效,未行使則合同有效。以下從法律要件、類型及後果分述:


一、法律定義與要件

  1. 中英術語對照

    • 中文:可撤銷合同(《民法典》第147-151條)
    • 英文:Voidable Contract(區别于無效合同"Void Contract")

      來源:中國《民法典》英譯本(全國人大官網);《元照英美法詞典》"voidable"詞條

  2. 效力待定性

    合同成立時有效,但因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如欺詐、脅迫),法律賦予受損害方撤銷權(Right of Rescission)。撤銷需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民法典》第152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


二、法定撤銷情形(中英對比)

中文情形(《民法典》第148-151條) 英文對應術語及要件
重大誤解(Misrepresentation) 基于事實認知錯誤訂立合同(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15)
欺詐(Fraud) 故意虛假陳述誘使締約(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2-721)
脅迫(Duress) 不法威脅迫使同意(Black's Law Dictionary "duress")
顯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 條款極度偏向優勢方(Common Law Doctrine)

來源:美國法律學會《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三、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後果

  1. 溯及力

    合同被撤銷後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雙方返還財産(Restitution),過錯方賠償損失(《民法典》第157條)。

    來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9條(CISG)

  2. 除斥期間

    撤銷權存續期間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5年(《民法典》第152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民法典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


四、與無效合同的本質區别

特征 可撤銷合同(Voidable) 無效合同(Void)
效力狀态 效力待定(需撤銷) 自始當然無效
主張主體 僅受害方可主張 法院可主動審查
常見類型 欺詐、重大誤解 違法、違背公序良俗

來源: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五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存在法定瑕疵,當事人可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其效力歸于無效的合同。其核心特點在于“相對有效性”:撤銷前合同有效,撤銷後自始無效。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構成要件

  1. 意思表示不真實
    包括以下情形():

    • 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标的物等關鍵内容存在錯誤認知(如誤将赝品當真品購買)。
    • 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弱勢地位(如缺乏經驗、危困狀态)訂立明顯失衡的條款。
    • 欺詐/脅迫:通過虛假陳述或威脅手段迫使對方籤訂合同。
    • 乘人之危:趁對方處于危難時謀取不正當利益(如災後高價售賣必需品)。
  2. 撤銷權由受損害方行使
    需受損害方主動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請求,司法機關不得依職權主動撤銷。

二、法律後果

三、行使方式與時效

四、與無效合同的區别

可撤銷合同的核心在于賦予受害方糾正不公平狀态的選擇權,其效力動态變化取決于撤銷權是否行使。若需進一步了解撤銷程式或案例,可參考、等法律條文或權威解讀。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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