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axable unit
imposition; levy; taxation
【經】 imposition of tax
monad; unit
【計】 units
【化】 unit
【醫】 U.; unit
【經】 unit
課稅單位(kè shuì dān wèi),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英文術語"Taxable Unit" 或"Unit of Taxation"。其核心含義是指稅法規定的、作為計算應納稅額基礎的具體計量單位或标準。它并非指納稅人本身,而是指征稅對象在量化時的最小計算基準。
核心定義
課稅單位是稅法中規定的,用于量化征稅對象并作為計算稅款依據的标準計量單位。例如:
功能作用
課稅單位将抽象的征稅對象(如資源、面積、數量)轉化為可計算的物理或法定單位,從而确定稅率適用的基礎。例如: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五條,資源稅的課稅單位明确為“原礦或選礦銷售額”、“銷售數量(噸/立方米)”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則規定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單位。
英文:Crude oil resource tax is leviedper ton as the taxable unit.
英文:Property tax is based on assessed value, though some pilots useper square meter as a taxable unit for rate calculation.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直接外鍊,請通過中國政府網、國家稅務總局或財政部官網檢索上述文件名稱獲取原文。)
課稅單位是稅收領域的核心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課稅單位(計稅單位)是稅法中用于量化課稅對象的計量标準。它分為兩種形式:
課稅單位服務于課稅對象(稅收客體),後者包括三種類型:
稅種 | 計稅單位類型 | 具體計量标準 |
---|---|---|
增值稅 | 從價計征 | 商品銷售額 |
資源稅 | 從量計征 | 開采量(噸/立方米) |
個人所得稅 | 從價計征 | 應納稅所得額 |
唐代白居易《登阊門閑望》已出現"課稅"記載,元代《食貨志》明确記載課稅機構的設立,現代稅制發展出更精細的計量體系。
需要說明的是,課稅單位的具體應用需參照最新稅法規定。若涉及具體稅務計算,建議咨詢專業機構獲取權威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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