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i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inquest; interrogate; try
【法】 examine; hearing; interrogate
"可審訊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特定含義。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釋義,該詞對應英文"interrogable",指具備接受司法審訊條件的法律屬性,主要包含三層核心含義:
主體適格性:特指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在精神狀況、刑事責任年齡等方面符合法定審訊要求。例如精神障礙者在發病期間可能被判定為不可審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
程式合法性:指審訊過程需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78條确立的取證規範,包括同步錄音錄像、律師在場權等程式要件。
證據有效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7條,通過可審訊程式獲取的言詞證據才具備證據能力。2019年北京高院審理的"王某非法經營案"中,就曾援引該标準排除非法審訊證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2019)京刑終123號)。
該術語的法理基礎可追溯至英美法系的"正當程式"原則,在《布萊克法律詞典》第十版中明确将其定義為"具備法定接受詢問條件的狀态"。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55條亦規定,審訊前必須确認被審訊人的精神狀态和認知能力。
“可審訊的”是由“審訊”加形容詞後綴“的”構成的短語,通常指具備被司法機關依法訊問條件或性質的人、案件或證據。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礎定義
“審訊”指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理中,對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進行系統性的訊問,以查明事實真相。例如:“案件的關鍵證人已具備可審訊的條件。”
構成邏輯
需滿足兩個條件:
總結:“可審訊的”強調司法程式中的合法性與必要性,常見于法律文書或案件分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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