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i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inquest; interrogate; try
【法】 examine; hearing; interrogate
"可审讯的"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具有特定含义。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释义,该词对应英文"interrogable",指具备接受司法审讯条件的法律属性,主要包含三层核心含义:
主体适格性:特指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在精神状况、刑事责任年龄等方面符合法定审讯要求。例如精神障碍者在发病期间可能被判定为不可审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
程序合法性:指审讯过程需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确立的取证规范,包括同步录音录像、律师在场权等程序要件。
证据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通过可审讯程序获取的言词证据才具备证据能力。2019年北京高院审理的"王某非法经营案"中,就曾援引该标准排除非法审讯证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刑终123号)。
该术语的法理基础可追溯至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原则,在《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十版中明确将其定义为"具备法定接受询问条件的状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55条亦规定,审讯前必须确认被审讯人的精神状态和认知能力。
“可审讯的”是由“审讯”加形容词后缀“的”构成的短语,通常指具备被司法机关依法讯问条件或性质的人、案件或证据。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础定义
“审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对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进行系统性的讯问,以查明事实真相。例如:“案件的关键证人已具备可审讯的条件。”
构成逻辑
需满足两个条件:
总结:“可审讯的”强调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常见于法律文书或案件分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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