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redible witness; reliable witness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可靠證人"對應的英語表述為"credible witness"或"reliable witness",指在法律程式中具備可信性的作證主體。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合格證人需滿足三項核心标準:
認知能力:證人需具備準确感知、記憶和陳述案件事實的生理與心理條件,如未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的精神狀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75條
中立立場:證言應基于客觀觀察而非主觀臆測,排除與當事人存在利益關聯的情形。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601條同樣強調證人不得與案件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
佐證支持:關鍵證詞需與其他物證、書證或專家鑒定形成證據鍊。英國《刑事訴訟規則》第19.3款規定單一證人證言原則上不得作為定罪唯一依據
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credible witness"詞條及《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對證人可信度的五維評估體系,包含表達能力、細節一緻性、行為合理性等量化指标。
“可靠證人”是指在法律程式中能夠提供真實、可信證言的證人。其核心特征和判定依據如下:
資格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證人需滿足:
可靠性标準
司法功能
法律責任
提示:司法實踐中,證人可靠性需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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