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llowed int evide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可接受作為證據”(admissible as evidence)指材料或信息符合法律規定的标準,能夠被法庭或仲裁庭正式接納并在審判或聽證程式中予以考量的資格。其核心在于滿足證據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要求,而非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僞(證明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符合證據規則
證據必須滿足特定司法管轄區的成文法(如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或判例法設定的條件,包括關聯性(relevance)、合法性(legality,如取證程式合法)和真實性(authenticity)。例如,通過刑訊逼供獲取的證言因違反合法性原則而不可接受。
英文對應: "Admissible evidence must be relevant, legally obtained, and authentic under the governing procedural rules."
排除法定禁止情形
法律明确排除的證據類型不可接受,如: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應用場景 |
---|---|---|
可接受作為證據 | Admissible as evidence | 證據通過初步審查,獲準進入庭審程式(如:該錄音文件可接受作為證據提交)。 |
不可采證據 | Inadmissible evidence | 因違法或違反規則被法庭排除(如:非法搜查取得的物證屬于不可采證據)。 |
證據能力 | Competency of evidence | 強調證據的法律資格(與“證明力”即證據的實質價值相區别)。 |
注:在普通法系(如英美法)中,“admissibility”是技術性概念,由法官在審前聽證中裁定;大陸法系(如中國)則更多由法官在庭審中綜合判斷。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可采證據(admissible evidence)指符合法律要求、允許在法庭上提出的證據。” 其可采性取決于證據規則對關聯性、可靠性的審查。
來源鍊接: 北京大學法寶數據庫(需訂閱訪問)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Admissible evidence: Evidence that is relevant and not subject to any exclusionary rule."
“可接受作為證據”指在司法或法律程式中,能夠被法院采納并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或信息。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術語定義
在法律語境中,“可接受作為證據”對應的英文表述為“admissibility in evidence”,指證據需符合法律規定的采納标準()。例如,證據需滿足合法性、相關性和真實性等要求。
基本構成要素
法律依據與限制
不同司法體系對證據的可接受性有具體規定。例如,非法獲取的證據(如竊聽錄音)可能因違反程式正義而被排除()。此外,某些特殊證據(如專家意見)需滿足額外條件。
常見類型
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具體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分類示例()。
若需進一步了解不同法域的具體證據規則,建議查閱專業法律文獻或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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