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expressiveness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express; convey; project; expression
【化】 expression
【經】 express; voice
在漢英詞典語境中,“可表達性”(expressibility)指語言準确傳達特定概念、情感或複雜思想的能力限度。其核心在于衡量某種語言形式(詞彙、語法結構)能否充分承載特定語義内容。以下從語言學維度展開解釋:
語言學家克裡普克(Saul Kripke)指出,可表達性受限于語言的符號系統本身。例如:
根據《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可表達性涉及心智表征向語言符號的轉化難度:
人類學家沃爾夫(Benjamin Lee Whorf)假設認為,語言結構塑造認知範疇:
結論:可表達性揭示語言作為認知中介的局限性,其本質是語義場(semantic field)在跨語言映射中的非對稱性。詞典編纂需通過釋義策略(如文化注釋、語用标籤)彌補這種不對稱,如《牛津英漢高階詞典》對英語慣用語“kick the bucket”的處理:除直譯“踢桶”外,補充死亡隱喻的語用标記 。
權威參考來源
“可表達性”是一個跨學科概念,在不同領域有不同的内涵,以下是其核心解釋及學術背景:
在語言哲學中,“可表達性原則”(Principle of Expressibility)由塞爾(John Searle)提出,核心觀點是“任何可以意謂(intend)的東西都可以用語言表達”。這一原則認為,言語行為與語言意義之間存在對應關系,即說話者的意圖(如情感、指令等)可通過語句結構或語境被明确表達。但該原則存在争議,部分學者認為需結合語境才能實現“意謂”到“言表”的轉化。
在數理邏輯領域,哥德爾提出的“可表達性”指形式系統對自然數關系的表達能力。例如,若一個自然數關系( R(n_1, n_2, ..., n_k) )可在形式系統(如算術系統)中被公式定義,則稱該關系是“可表達的”。這一概念為哥德爾不完全定理的證明提供了基礎。
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進一步區分了“語言學意義”與“語用學意義”,認為後者優先于前者。語用學的可表達性強調語言在建立人際關系和傳遞意向中的作用,即語言不僅是符號系統,更是社會行為工具。
塞爾的原則曾被質疑為“理想化假設”,因為實際交際中可能存在“意謂”無法完全言表的情況。例如,情感或模糊概念需依賴非語言因素(如肢體動作)輔助表達。學者建議将原則修正為“凡可意謂者皆可基于相關語境而言表”,以更貼近實際交際。
總結來看,“可表達性”的核心是“意圖或關系能否通過語言或其他符號系統被明确傳遞”,其具體内涵需結合學科背景及語境理解。如需更詳細文獻,可參考知網百科及塞爾的原著分析。
安全螺栓半新的包裹器苯乙酰谷氨酰胺不良件數材料複驗成本預測催吐的貸方圖象符號二苄砜反壓面積反照附帶意見高速等離子色譜法貨币學檢測實例描述記錄筆警察的幹涉計算模型均鍊高聚物可鍛鑄鐵容器連二磷酸鋇穹隆體期中決算軟骨骨生成障礙輸出門絲内的條件防禦運動反應往返市區及郊區住所的生活方式圍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