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日英文解釋翻譯、開庭日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term day
【經】 court day
相關詞條:
1.term(ination)
分詞翻譯:
開的英語翻譯:
unclose
【化】 carat
【醫】 carat
日的英語翻譯:
daily; day; run; sun; time
【醫】 day; helio-
專業解析
開庭日(kāi tíng rì)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一、核心定義
“開庭日”指法院正式審理案件的日期(Court Hearing Date),是訴訟程式中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庭審的法定時間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法院應在立案後5日内将傳票送達當事人,傳票需明确開庭時間、地點,該日期即為開庭日。
二、法律程式内涵
- 程式啟動标志
開庭日标志着案件進入實質性審理階段,法官當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及法庭紀律(《刑事訴訟法》第185條)。
- 當事人權利行使節點
原告/公訴人需當庭陳述訴訟請求,被告進行答辯,雙方提交證據并質證(《民事訴訟法》第141條)。
- 庭審環節載體
包含法庭調查、辯論、最後陳述等環節,若需延期審理,法院須裁定并重新确定開庭日(《行政訴訟法》第81條)。
三、術語英譯權威依據
- 《元照英美法詞典》 将“開庭日”譯為"Trial Date" 或"Hearing Date",強調其作為司法程式正式啟動的時點特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大辭典》(英譯本)采用"Court Session Date",突出法庭集體行使審判權的程式屬性。
四、實務應用場景
- 傳票送達:法院須在開庭3日前向當事人送達傳票(《民事訴訟法》第139條)。
- 公開審理原則:除法定不公開情形外,開庭日允許公民旁聽(《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0條)。
- 期限計算基準:上訴期、舉證期限等均以開庭日為關鍵時間坐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3條)。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4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
網絡擴展解釋
開庭日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根據法定程式确定的正式審理案件的日期,是訴訟程式中的核心環節。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開庭日是法院通知當事人、證人等參與庭審的具體日期,标志着案件進入實質性審理階段。其法律意義在于:
- 程式啟動:法院通過開庭日啟動庭審,确保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 時間基準:後續舉證、辯論等環節均圍繞此日期展開。
二、确定開庭日的依據
法院在确定開庭日時需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 案件性質:如刑事案件優先于民事案件;
- 複雜程度:證據多或案情複雜的案件可能延後;
- 法院日程:需協調法官、法庭資源;
- 當事人申請:因正當理由(如無法出庭)可申請變更。
三、開庭日的變更
根據和,開庭日可通過以下方式調整:
- 法院裁定:因法定事由(如補充證據)由法院決定延期;
- 當事人申請:需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如公務沖突或代理人缺席。
四、開庭當日的流程
參考和,典型流程包括:
- 庭前準備: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法庭紀律;
- 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及證人陳述;
- 辯論階段:雙方就事實和法律適用展開辯論;
- 最終陳述:當事人總結訴求,法官宣布休庭或擇期宣判。
五、注意事項
- 通知義務:法院需提前通過傳票或通知書告知開庭日;
- 缺席後果:原告無正當理由缺席按撤訴處理,被告缺席可缺席判決。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件的開庭日安排,建議聯繫承辦法院或查閱傳票通知。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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