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Legally Binding Document) 指經當事人合意籤署或依法定程式制定,産生法律效力、對相關方權利與義務形成強制性約束的正式文書。其核心特征在于創設法律可執行的權利與責任關系,若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尋求司法救濟。以下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解析其要素:
當事人需在無欺詐、脅迫等情形下自願達成合意,體現“契約自由”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明确規定,真實意思表示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條件 。
籤署方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自然人年滿18周歲)或法定資質(如企業經合法登記)。無行為能力人籤署的文件無效。
文件條款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如《民法典》第153條),否則可能導緻部分或全部條款無效 。
特定文件需滿足法定形式(如書面形式、公證、登記),例如不動産轉讓需采用書面合同并辦理産權變更登記(《民法典》第215條)。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法律效力來源 |
---|---|---|
合同(Contract) | Contract | 雙方合意,受《合同法》約束 |
判決書(Judgment) | Court Judgment | 司法機關的終局裁決 |
行政法規(Regulation) |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 國務院依《立法法》制定 |
遺囑(Will) |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 符合《民法典》繼承編的形式要件 |
權利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民事訴訟法》第236條),違約方可能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責任。
非經法定事由(如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對方同意,籤署方不得單方撤銷文件效力。
在訴訟中可作為書證直接證明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92條)。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Legally Binding”指“産生法律義務的”(creating an obligation enforceable by law),其效力源于當事人合意或法律直接規定(如法庭命令)。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進一步強調,此類文件需具備“對價”(Consideration,普通法系)或“法定原因”(Cause,大陸法系)等核心要素。
權威參考來源: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是指由法定主體依法制定或籤署的、對特定或非特定對象産生權利義務規範效力的文書。這類文件的效力來源于法律授權或國家強制力保障,違反其規定可能引發法律後果。以下從定義、分類、效力來源、常見形式及約束範圍五個方面詳細說明:
定義與核心特征
這類文件的核心在于“法律約束力”,即要求相關主體必須遵守文件内容,否則将承擔法律責任。其約束力來源于立法授權(如行政法規)或雙方合意(如合同)。
主要分類
效力來源
常見形式示例
| 類型 | 示例| 約束對象 |
|--------------|-------------------------------|----------------|
| 立法性文件 | 法律、政府規章| 全體社會成員 |
| 司法文書 | 判決書、仲裁裁決| 案件當事人 |
| 行政文書 | 行政處罰決定、許可證| 行政相對人 |
| 民事協議 | 合同、遺囑| 籤約方 |
約束範圍差異
注意事項:文件的約束力可能因層級不同存在差異,例如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抵觸。如需确認具體文件效力,建議通過司法行政機關或專業法律渠道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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