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juror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法】 juror; swearer
拒絕宣誓者(jùjué xuānshì zhě)在漢英詞典語境下指因拒絕宣誓而自動喪失特定公職或成員資格的人,尤其指在就職或特定法律程式中因拒絕履行法定宣誓程式而失去任職資格的個人。該術語具有明确的法律和政治含義,常見于涉及公職人員、議員或特定機構成員的語境。
行為定義
“拒絕宣誓者”的核心行為是拒絕進行法定宣誓(refusal to take an oath)。宣誓通常為法律或制度規定的就職程式,如公職人員就職時需宣誓效忠憲法或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拒絕該程式即觸發身份喪失的法律後果。
身份與法律後果
該術語直接關聯資格自動喪失(automatic disqualification)。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明确規定公職人員宣誓制度,拒絕宣誓的法律後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界定(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文件)。
香港法院在相關案件中(如“梁頌恒、遊蕙祯宣誓無效案”)裁定,拒絕宣誓或作出無效宣誓的行為直接導緻議員資格取消(來源:香港特别行政區高等法院判決書 HCMA 406/2016)。
在英文法律文獻中,“拒絕宣誓者”可譯為:
該術語隱含程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與法律強制性(legal enforceability)。宣誓不僅是形式,更是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拒絕即構成對法定程式的否定,從而引發資格喪失的自動機制(來源:憲法學理論著作《公職人員宣誓制度研究》)。
“拒絕宣誓者”指在特定法律或制度框架下,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拒絕完成法定宣誓程式的人員。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詳細解釋:
根據全國人大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及《就職宣誓法》(),拒絕宣誓者将直接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結合香港案例(),拒絕宣誓的動機可能包括:
需注意,相關法律條款明确拒絕宣誓者不得重新宣誓,且程式效力具有終局性()。此外,個别觀點(如)将拒絕宣誓歸因于政治認知或外部影響,但此類表述需結合具體語境謹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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