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juror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经】 refuse; rejection
【法】 juror; swearer
拒绝宣誓者(jùjué xuānshì zhě)在汉英词典语境下指因拒绝宣誓而自动丧失特定公职或成员资格的人,尤其指在就职或特定法律程序中因拒绝履行法定宣誓程序而失去任职资格的个人。该术语具有明确的法律和政治含义,常见于涉及公职人员、议员或特定机构成员的语境。
行为定义
“拒绝宣誓者”的核心行为是拒绝进行法定宣誓(refusal to take an oath)。宣誓通常为法律或制度规定的就职程序,如公职人员就职时需宣誓效忠宪法或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拒绝该程序即触发身份丧失的法律后果。
身份与法律后果
该术语直接关联资格自动丧失(automatic disqualification)。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宣誓制度,拒绝宣誓的法律后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界定(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文件)。
香港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如“梁颂恒、游蕙祯宣誓无效案”)裁定,拒绝宣誓或作出无效宣誓的行为直接导致议员资格取消(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判决书 HCMA 406/2016)。
在英文法律文献中,“拒绝宣誓者”可译为:
该术语隐含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与法律强制性(legal enforceability)。宣誓不仅是形式,更是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拒绝即构成对法定程序的否定,从而引发资格丧失的自动机制(来源:宪法学理论著作《公职人员宣誓制度研究》)。
“拒绝宣誓者”指在特定法律或制度框架下,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拒绝完成法定宣誓程序的人员。以下是综合相关信息的详细解释:
根据全国人大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及《就职宣誓法》(),拒绝宣誓者将直接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结合香港案例(),拒绝宣誓的动机可能包括:
需注意,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拒绝宣誓者不得重新宣誓,且程序效力具有终局性()。此外,个别观点(如)将拒绝宣誓归因于政治认知或外部影响,但此类表述需结合具体语境谨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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