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uty of contribution
chip in; come through; contribute; endow; give
【經】 donations and contributions
devoir; duty; incumbency; mortgage; obligation; onus; volunteer
【經】 engagements; liability; obligation
捐助義務(Donation Obligation)指個人或組織基于法律、道德或社會契約關系産生的無償財産轉移責任。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存在以下核心内涵:
一、法律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章,捐助義務包含法定捐贈(如遺産稅指定捐贈)和協議捐贈兩種形式,捐贈人需履行約定的財産交付義務。英美法系中對應的"fiduciary duty of donation"強調受托人管理捐贈資産時的忠誠義務(Loyalty Duty)。
二、社會契約維度
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指出,現代企業的捐助義務源于"社會經營許可"理論,企業通過慈善行為換取持續運營的社會認可。這區别于傳統意義上的自願慈善,形成制度化的社會責任履行機制。
三、倫理實踐标準
中國社會科學院《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界定三重履行标準:
四、權利義務對等性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研究顯示,捐助義務伴隨三項法定權利:
這種權利義務對等結構構成現代慈善法律關系的基礎
根據相關法律文件和協議樣本,捐助義務主要指捐助者在進行財物捐贈時需履行的責任,具體可分為以下方面:
財物交付義務
需按約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提供捐助物品或資金,并确保質量符合标準。例如,捐贈救災物資需在指定日期前送達且符合安全标準。
信息與文件提供義務
需提交與捐助相關的必要證明文件,如捐贈協議、物品清單或資金轉賬憑證。
用途監督權對應的配合義務
捐助者有權要求受助方按約定用途使用財物,而受助者需配合提供使用報告。例如,企業捐贈教育基金後,學校需定期反饋資金使用明細。
捐助通常具有公益性質,義務更強調程式合規性;普通贈與則側重財産轉移,義務相對簡單(如交付財物)。
如需具體法律條文或協議模闆,可參考《民法典》第九十二條及權威慈善協議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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