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wer of arrest
arrest; arrestment
【經】 arrest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拘捕權(Power of Arrest)是司法機關或特定執法主體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法律授權。該權力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和實體要件,體現現代法治國家"程式正義"原則。
一、法律依據與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英國《警察與刑事證據法1984》第24條則規定,警察在有合理理由懷疑犯罪發生時實施逮捕的權限。不同法系均要求拘捕行為必須滿足"合理根據"(probable cause)标準。
二、程式規範與權利保障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強調拘捕需具備司法令狀,緊急情況可無證逮捕但須事後審查。中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明确要求,執行拘捕必須出示證件并立即通知家屬。被拘捕者享有沉默權、律師會見權等基本保障。
三、術語體系對比分析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arrest"定義為"通過法律授權剝奪個人行動自由"。中文語境下,"拘傳"(compulsory summons)與"逮捕"(arrest)存在強制程度差異,前者屬臨時性調查措施,後者屬正式刑事強制手段。
拘捕權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權力,其核心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性和程式性。具體解釋如下:
拘捕權的構成
拘捕權包含“拘留”和“逮捕”兩種強制措施()。
行使主體
拘留條件
適用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且需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緊急情形()。
逮捕條件
需同時滿足以下三點():
憲法保障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非經檢察院批準、決定或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任何公民不受逮捕()。
拘捕權的行使需兼顧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防止濫用。例如,公安機關不得擅自決定逮捕,必須通過檢察院或法院審查()。
如需了解更詳細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及《憲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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