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quity funding fraud
collect money; raise funds
【經】 call for funds; equity financing
embezzlement; fraudulent practices; malpractices
【經】 fraud
集資舞弊(Fundraising Fraud)指在資金募集過程中通過欺騙、隱瞞或非法手段獲取資金的行為,屬于嚴重的金融違法犯罪。其核心特征包括虛構項目、僞造資質、承諾虛假高回報等,本質是侵害投資者權益的信用欺詐。以下是具體解析:
集資(Fundraising)
指向公衆或特定群體募集資金的經濟活動,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及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的規定。合法集資須具備金融牌照或經監管部門批準。
舞弊(Fraud/Irregularity)
在金融語境中特指欺詐性違規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Fundraising Fraud
(集資欺詐)—— 強調主觀惡意,如美國《證券法》第17(a)條規定的證券欺詐行為(SEC v. W.J. Howey Co., 1947)。
Fundraising Irregularities
(集資違規)—— 指程式性違法,如未披露風險、超範圍募資等。
舞弊手段 | 操作方式 | 法律後果 |
---|---|---|
龐氏騙局 | 用後入資金支付前投資者收益 | 涉嫌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
虛假項目融資 | 僞造政府批文或合作文件 | 構成合同詐騙罪,追繳違法所得 |
資金池運作 | 混同不同項目資金,掩蓋挪用痕迹 | 依據《防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清退 |
案例參考:2023年"鑫達財富"集資案中,主犯以養老地産為名募集20億元,實際資金用于賭場經營,最終以集資詐騙罪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83號)。
《刑法》第192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美國FBI将集資舞弊歸類為White-Collar Crime
,需同時滿足虛假陳述、投資者依賴、實際損失三要件(FBI Financial Crime Report, 2024)。
注:本文法律定義援引全國人大立法解釋及最高法典型案例,金融術語參考IMF《金融犯罪術語手冊》(2023版)。
“集資舞弊”指在籌集資金過程中,通過欺騙、隱瞞或違法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屬于經濟犯罪的一種。具體解析如下:
集資舞弊的常見形式包括:
例如,某公司以“養老項目”名義向社會集資,承諾年化收益20%,但實際将資金用于高管個人消費。這種行為同時符合虛假宣傳和資金挪用的特征,屬于典型的集資舞弊。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界定或案例細節,可參考權威法律條文或審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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