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繼續占有”指在時間或狀态上延續對某物的實際控制或持有權。其法律與日常含義如下:
法律層面
指在所有權未轉移或權利未終止的情況下,持續對財産、土地等行使實際控制權。例如:
"Tenant continued possession after lease expiration"(租約到期後租客繼續占有房屋)
此場景強調非所有權人的持續控制,可能涉及侵權或善意占有(adverse possession)。
一般用法
表示維持對物體的物理持有或使用權:
"He kept possession of the family heirlooms"(他繼續占有家族傳家寶)
隱含時間延續性,區别于瞬時占有。
依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無權占有人持續居住滿法定年限(如美國各州通常為7-20年),可依"反向占有"(adverse possession)申請确權。
租期屆滿後未搬離構成"繼續占有",房東可提起"非法滞留"(holdover)訴訟。
借用合同終止後拒不返還物品,構成民事侵權(con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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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占有”是民法中與物權相關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含義及法律意義可歸納如下:
繼續占有指占有人對物的占有在時間上保持持續且無間斷的狀态。例如某人持續十年居住某房屋且未發生中斷,即構成繼續占有。
主張繼續占有時,隻需證明占有行為在前後兩個時間點存在(如初始占有與當前占有),即可推定中間時段持續占有,無需逐日舉證。這種推定規則源于羅馬法“經證明兩端者,得推定中間”原則。
類型 | 時間連續性 | 法律後果示例 |
---|---|---|
繼續占有 | 無間斷 | 滿足取得時效的持續要件 |
不繼續占有 | 存在中斷 | 需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
在采用取得時效制度的法域(如德國、日本),繼續占有是計算時效期間的必要條件。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62條規定,持續占有動産10年或不動産20年可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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