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io quod metus causa
base on; because of; found on; ground on
【法】 in consequence of
【法】 overbearing conduct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基于壓迫行為的訴訟"(Lawsuit Based on Oppressive Conduct)指少數股東或公司成員因遭受控股股東、董事或其他控制人的不公平、壓制性行為而向法院提起的救濟訴訟。其核心含義和要素如下:
壓迫行為(Oppressive Conduct)
指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其支配地位,以損害小股東權益或違反公司合理運營準則的方式行事。典型行為包括:
訴訟性質
此類訴訟屬于股東派生訴訟(Derivative Action) 或直接訴訟(Direct Action),旨在通過司法幹預糾正權力濫用,常見于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及部分大陸法系司法轄區。
成文法基礎
以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994條(保護股東免受不公平損害)為代表,允許股東以公司事務執行"不公正且有壓迫性"為由申請法院救濟。類似條款見于:
常見救濟方式
法院可判令: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壓迫行為"為"多數股東以不公平方式損害少數股東利益的行為",并指出其構成公司解散或司法救濟的法定事由。
來源:法律出版社,2020年修訂版,第987頁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明确"oppressive conduct"系"違反公平交易義務且嚴重侵害股東合理期待的行為"。
來源:Thomson Reuters, 11th Edition, p.1250
英國最高法院判例參考
O'Neill v Phillips1 WLR 1092 案确立"壓迫行為"需違反股東間"公平交易"的默示義務,且需考量商業合理性。
來源:BAILII法律數據庫(可公開檢索判例全文)
原告需證明以下核心要素:
中國《公司法》雖無直接對應"壓迫行為訴訟"條款,但可通過以下路徑實現類似保護: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五)》第4條
建議進一步查閱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LexisNexis)或各國公司法原文以獲取完整判例與條文細節。
“基于壓迫行為的訴訟”通常指公司法中的壓迫救濟(Oppression Remedy),是針對公司内部不公平行為的一種法律救濟手段,主要保護小股東或利益相關者免受不公正對待。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院可能采取的救濟方式包括:
壓迫救濟是小股東對抗公司内部不公的核心手段,其核心在于“糾正不公正”,而非單純追責。具體適用需結合公司法條款及司法案例,建議在實際糾紛中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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