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al trust
【法】 viva voca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口頭信托(Oral Trust)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口頭信托指委托人通過口頭聲明而非書面文件設立的信托關系,屬于非正式信托形式。在英美法系中,其法律效力受限于管轄區域的成文法規定。例如,中國《信托法》第八條明确要求信托設立需以書面形式,而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niform Trust Code)第407條允許部分州在特定條件下承認口頭信托的有效性,但需滿足明确證據與信托目的合法性。
核心特征與限制
權威參考文獻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将財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其按約定管理或處分的行為。而“口頭信托”特指以口頭協議而非書面形式設立的信托關系,但其法律效力需結合具體法域判斷。以下是關鍵點解析:
定義與法律基礎
根據《信托法》,信托的成立需符合法定要件,包括明确的財産權轉移、受托人職責等。然而,中國《信托法》未明确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實踐中通常需書面文件以保障權益。
口頭信托的效力争議
實務建議
為避免法律風險,建議通過書面合同明确信托財産、受益人、受托人權限等核心内容,并依法辦理登記或公證(如需)。
口頭信托雖在理論上存在,但實際應用中面臨較大法律障礙,需謹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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