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動産英文解釋翻譯、抵押動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ersonal property in mortgage
分詞翻譯:
抵押的英語翻譯: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動産的英語翻譯: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經】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專業解析
抵押動産的法律釋義與實務要點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特征
抵押動産(Chattel Mortgage)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債務履行,将動産所有權作為擔保物提供給債權人(抵押權人),但不移轉占有的擔保方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 标的物為動産:指可移動且不損害其價值的財産(如設備、存貨、車輛等),區别于土地、房屋等不動産。
- 不轉移占有:抵押人可繼續使用動産,但需保障擔保物價值。
- 優先受償權:債務違約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動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第395條(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釋義)
二、動産抵押的適用範圍
根據《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可抵押動産包括:
- 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如工廠機床、庫存商品);
- 交通運輸工具(船舶、航空器除外,適用特殊登記規則);
- 其他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動産(如農業機械、牲畜等)。
注:禁止抵押的動産包括法律禁止流通物(如槍支)或依性質不可抵押物(如學校教學設施)。
三、設立要件與登記效力
- 設立條件:
- 抵押合同有效(書面形式);
- 抵押人對動産有處分權。
- 登記對抗主義:
四、與質押的區别
特征 |
抵押動産 |
動産質押 |
占有狀态 |
不轉移占有(抵押人使用) |
轉移占有(債權人保管) |
擔保物類型 |
動産 |
動産 |
風險負擔 |
抵押人承擔毀損、滅失風險 |
債權人承擔保管責任 |
五、英文術語對照與適用場景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釋義(全國人大法工委解讀)
- 中國人民銀行《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政策原文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立法指南》(UNCITRAL 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
-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編擔保交易條款(Uniform Commercial Code Article 9)
網絡擴展解釋
抵押動産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将其擁有的動産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但不轉移該動産的占有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将動産變價并優先受償。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
動産範圍
動産指能夠移動且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如車輛、機器設備、船舶、原材料等。與不動産(如土地、房屋)不同,動産權屬變更通常以交付為原則,但部分特殊動産(如汽車)需登記。
-
抵押特點
- 不轉移占有:抵押人可繼續使用、收益動産,發揮其經濟效用。
- 優先受償權:債務違約時,抵押權人可通過變賣動産優先獲得清償。
- 登記對抗: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可抵押的動産類型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動産可抵押(需注意具體登記要求):
- 特殊動産:飛機、船舶、汽車等需權屬登記的交通工具。
- 生産設備:企業機器、農業用具、生産性牲畜等。
- 企業資産:原材料、半成品、産品等,通常需與其他財産一并設立浮動抵押。
三、法律效果與風險控制
- 債權人權益: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需注意動産流動性風險。例如,銀行常選擇價格穩定、易變現的動産,并與擔保公司合作監管質押物。
- 抵押人義務:需确保抵押物無權利瑕疵,否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四、注意事項
- 書面合同:動産抵押需訂立書面協議,明确雙方權利義務。
- 登記公示:建議辦理抵押登記以增強法律效力,避免第三人争議。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依據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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