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user; charger; delator; indicter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控告者”指正式向司法機關或權威部門提出指控、申訴的人或實體。其核心釋義與法律語境緊密關聯,具體解析如下:
控告者(kòng gào zhě)
指主動啟動法律程式,向法院、檢察機關或相關監管機構提出正式指控,聲稱他人行為違法或侵權,并要求追究責任的個人、組織或代表方。英文對應詞為“accuser” 或“complainant”,在刑事訴訟中特指“prosecutor”(公訴人)或“plaintiff”(民事原告)。
發起主體
控告者需具備法定資格,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政府機關(如檢察院代表公共利益提起公訴)。其身份直接影響訴訟類型(自訴/公訴)。
行為要件
控告行為需符合法定形式,如提交書面訴狀、提供初步證據,并指向特定被控告對象。區别于一般“舉報”,控告直接引發司法審查程式。
責任關聯性
在英美法系中,控告者(尤其公訴人)需承擔“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例如刑事指控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标準。
構成訴訟對立雙方,前者發起指控,後者進行抗辯。
“控告”是初步指控行為,“起訴”指經審查後正式啟動審判程式(如大陪審團決議後)。
定義綜合援引以下法律詞典與學術文獻:
(注:因未提供可引用網頁,此處标注文獻名稱。實際應用中建議鍊接至權威數據庫如Westlaw或HeinOnline的術語庫頁面。)
,"控告者"是指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主體,其具體含義和特征可歸納如下:
一、基本定義 控告者特指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揭露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個人或單位。這類主體通常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或其近親屬。
二、主體構成
三、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一十條),控告既是公民權利也是義務。司法機關接到控告後必須受理,若案件不屬管轄範圍也需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四、核心特征
五、與舉報者的區别() || 控告者 | 舉報者 | |---|---|---| |身份關聯 | 直接受害人方 | 無直接利害關系 | |行為動機 | 維護自身權益 | 維護公共利益/社會正義 | |證據掌握 | 通常有直接證據 | 可能僅掌握間接線索 |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控告者的陳述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害人陳述",具有獨立證據效力。若需了解具體控告流程或文書格式,可參考浙江省檢察院等權威機關發布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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