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ndated area; mandated territory
委托統治地(Mandated Territory)是國際法中的曆史概念,指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由國際聯盟授權特定國家管理的地區。該制度源于《國際聯盟盟約》第22條,旨在通過“先進國家”的指導,使原屬戰敗國的殖民地逐步實現自治或獨立。例如,英國曾受托管理巴勒斯坦地區,日本則受托管理南太平洋島嶼。
該術語的英文對應詞為“mandated territory”,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要素:①法律基礎來自國際聯盟授權;②受托國需定期向國際聯盟提交管理報告;③禁止将委托統治地視為受托國領土。1945年聯合國成立後,該制度被改進為托管制度(Trust Territories),最終在1994年隨着最後一塊托管地帕勞獨立而終結。
在國際法語境中,委托統治地與普通殖民地的本質區别在于其治理目标。《奧本海國際法》明确指出,受托國承擔的是“神聖的文明使命”,而非享有完全主權。這種制度設計對現代國際托管制度及非自治領土管理規範産生了深遠影響。
委托統治地(Mandated Territory)是國際聯盟時期确立的一種特殊領土管理制度,其核心含義及特點如下:
指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聯盟将戰敗國(德國、土耳其)的殖民地和分離領土委托給特定國家管理的制度。這些領土不屬于受任國主權範圍,受任國僅代表國聯行使管理權。
非兼并原則
受任國不得将委托統治地視為本國領土,禁止割讓或轉移所有權,當地居民也不自動獲得受任國國籍。
法律依據
通過《國際聯盟盟約》和具體協定約束受任國,管理行為需符合國聯監督要求。
聯合國成立後,該制度發展為托管制度,托管地範圍擴大至:
包括中東的巴勒斯坦(英國委任統治)、太平洋島嶼(日本委任統治)以及非洲部分原德屬殖民地(如坦噶尼喀由英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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